三部门: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2021-02-03 17:10 中国教育在线阅读 (47219) 扫描到手机

近日,教育部在答复“关于在招录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中加强背景审查,限制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建议”时再次强调,为有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2020年9月,教育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入职查询意见》有哪些重点内容?一起看:

一、关于查询的范围。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关于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此外,对高校教职员工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查询的方法。为了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入职查询意见》采取了高效的查询方法,教育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开展。

四、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