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他人研发技术申请专利?法院这样判

2021-02-23 16:2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978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原告青岛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生产微纳加工设备的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某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被告王某曾在原告处任技术人员,离职后与其妻张某成立了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张某和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精密对准式纳米压印设备”、“纳米压印设备”、“一种负压式纳米压印设备”三项发明专利。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研发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请求确认上述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对涉案技术方案进行研发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研发能力且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了研发。在被告王某能够接触且参与原告相关产品研发的情况下,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为原告所有,遂判决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