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丢面子”,新娘新郎拒付余款!婚庆公司上告法院,判了……

2021-03-01 22:2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485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 王娟

结婚是大事,每对新人都希望留下美好回忆,于是委托了专业的婚庆公司。婚礼需求不一、细节繁琐,合同尚难面面俱到,因此客户与婚庆公司经常发生纠纷。婚庆公司履行合同有瑕疵,责任如何划分呢?3月1日,黄岛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婚礼如期举行 婚庆公司索要余款未果

李某夫妇为筹办婚礼,找到一家婚庆公司,双方签订了《活动搭建协议书》,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服务费共计16000元。李某夫妇需预先支付服务费8000元,验完场布后支付尾款8000元。验收时,李某夫妇对花球颜色不满意,要求婚庆公司更换。婚庆公司应李某夫妇要求将假花换为鲜花,为此花费1200元。婚礼结束后,李某夫妇却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婚庆公司多次催要余款及更换鲜花球的损失,李某夫妇却置之不理,婚庆公司遂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

新人主张婚礼不尽如人意 拒绝支付

针对起诉事由,李某夫妇辩称,婚庆公司虽更换了鲜花,但婚礼现场未提供充足的人工服务,且灯光和音响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李某夫妇主张结婚是大事,一生只办一次,这样的婚礼效果,家人都表示不满意,非常丢面子。因此,李某夫妇不同意支付余款,还主张返还前期已支付的服务费8000元。

双方均存在违约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搭建活动协议》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婚礼场景布置、灯光、音响、婚礼现场协调等服务内容,不包含婚车、演艺、主持、摄影、化妆等服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婚庆服务机构和客户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婚礼期间,婚庆公司并无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也未打开提供的射灯、路引灯,因此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同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路引是使用假花还是鲜花,双方约定不明,此部分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双方违约情形,尾款及损失部分双方各承担50%,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夫妇支付婚庆公司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600元,驳回李某夫妇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合同不适当履行问题,即当事人虽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适当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在履行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