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亲多次家暴 儿子无奈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教育的“罪与罚”

2022-05-19 20:5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84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淦

对家庭教育而言,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和谐的家庭关系和健康的心理指引在其性格养成的过程中尤为关键,父母应当以身作责,树立榜样的形象,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多播洒阳光,莫投入阴霾。但,让我们不愿看到的是并非所有家庭都是温馨的,并非所有的父母都是称职的,同样并非所有的孩子都是幸福的。

下面结合市北区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例,共同探讨家庭教育的“罪与罚”,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为孩子成长打造“幸福的港湾”。

施暴女儿发泄情绪

犯虐待罪获刑十个月

本案中,母亲多次殴打女儿犯虐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方指控,自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以女儿王某(2010年8月出生)不按时完成作业、说谎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期间,虽经学校、街道、司法机关多次介入劝说干预,但2020年6月9日、6月16日,李某再次因王某没有完成作业,对其实施殴打,将其致伤。后被查获。

经鉴定:王某左耳上颞头皮瘀肿及左耳后瘀肿构成轻微伤;右颞颌关节处皮肤瘀肿构成轻微伤;双上肢多处皮下淤血构成轻微伤;右眼睑肿胀青紫淤血构成轻微伤,右颞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供述曾多次用铝制空心管、软底拖鞋、晾衣架等抽打女儿面目、屁股及全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教育女儿为由,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一方面要陪护和照料重病的丈夫,另一方面又要独自抚养女儿,的确承受了较大的生活压力,但其不能正确面对困难、克制自己的情绪,在教育子女时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把对未成年子女施暴当成其发泄情绪的方式,从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虽其本人表示悔悟,但出于惩罚和教育的需要,亦应当接受必要的法律制裁,于是做出上述判决。

父亲吸毒丧失抚养权

小马(化名)于2018年1月出生,其父母于2019年9月,经市北区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小马随父亲共同生活。但是,父亲并没有尽到对小马的抚养义务与责任,并且再婚后又生有一子,更没有精力和经济条件照顾他的基本生活,并且在此期间小马被医疗机构鉴定为孤独症谱系障碍。2020年11月,小马父亲因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月,在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小马父亲又被决定取保候审。自2021年2月起,小马一直由母亲照顾生活、看病就医。父母双方协商小马变更抚养权关系未达成一致,于是小马母亲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陪伴和关注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被告曾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因涉嫌毒品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显然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同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原告的抚养条件,婚生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更为妥当。

最终法院判决自2021年5月起,小马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从2021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小马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父亲多次家暴

儿子无奈申请人身保护令

本案中,原告(女)、被告于2019年3月4日协议离婚,婚生子小强由被告(父亲)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离婚前就有殴打孩子的家暴行为,离婚后,被告的家暴行为非但未减轻反而变本加厉,在原告探视时多次发现婚生子胳膊、背部、臀部等部位出现多处淤青。2019年9月被告殴打孩子脸部多次导致脸部淤青、红肿、牙齿松动、胸部疼痛、腿部受伤。

在母亲的帮助下,小强向市北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市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医院诊断材料、伤情照片和公安机关报警证明、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其父有殴打的过激行为,小强确有遭受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并裁定禁止其父对小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父骚扰、跟踪、接触小强及其相关近亲属。随后,小强母亲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强父亲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恰当的暴力殴打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伤,故现阶段并不适合直接抚养婚生子,也不适宜对其进行探望。最终法官判决小强由原告(母亲)直接抚养,被告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