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06-08 08:41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阅读 (975312) 扫描到手机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向高密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申请增设公共助力自行车项目的请示》,申请以当事人为招标单位,选择有资质的特许经营单位进入当地市场经营,费用由经营单位自负,不增加当地财政负担。当事人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运行正常。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山东诚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快跑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潍坊快跑公司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就举报人要求协调让其公司合法投放共享助力自行车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作出“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信访人主张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公开的市场竞争行为不能成立”的结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是高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当事人以共享单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潍坊快跑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潍坊快跑公司作为高密市区域内唯一一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品牌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要求高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