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走私人发案

2022-07-06 12:0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8473)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走私人发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数额不等罚金,判处李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

案例一

被告人董某某长期居住在我国云南省边境地区,频繁来往于云南省瑞丽市与缅甸之间,以组织人员贩卖运输人发为业,行业内称为“过货人”。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国内企业及人员委托,将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某某、董某等公司及个人自缅甸采购的人发,组织中缅边境居民,利用熟悉当地地理环境的特点,通过肩背或小船运输等方式,偷运走私入境到云南瑞丽,再通过国内物流发运至上述企业或人员指定地点。上述企业或人员将货款支付给缅甸供货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过货费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董某某指定的账户。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走私人发共计36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50余万元。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某某、董某分别走私人发6吨至13吨不等,偷逃应缴税款13万至1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冯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公司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走私人发入境。其中,董某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冯某某走私人发,情节严重,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自首、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山东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董某某、于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17年底,经被告人李某某提议,与被告人丰某某、褚某某合作从缅甸采购人发,在国内销售牟利,所得利润三人均分。李某某负责确定从缅甸购买人发的规格、数量、价格,并负责联系专门过货人员。丰某某负责管理财务账目、支付货款、过货费,收取销售款并记账。褚某某负责在缅甸的工厂当场验货并监督外商将人发运至缅甸境内的中介处,再将货物清单发到三人建立的微信群中,通知李某某及“过货人”房某某。房某某收取每公斤8元至30元不等的过货费后,组织人员于夜间通过肩背或小船运输等方式,将人发偷运至云南省瑞丽市,再通过快递运送至李某某经营的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或丰某某经营的公司使用或出售给李某某亲属经营的公司。合作期间,三被告人共同出资约700余万元,走私进口人发共计约47吨,货值4200余万元,偷逃税款1200余万元。此外,青岛某发制品公司、李某某单独走私人发80余吨,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丰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丰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被告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褚某某共谋,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走私人发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三人均为主犯。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退赃等情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丰某公司罚金,判处李某某、丰某某、褚某某有期徒刑,继续追缴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丰某公司、褚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为给被告单位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由李某某联系缅甸供货商,确定人发规格、购买重量、单价、总价后,李某某将订货单及对方账户发送给李某,由李某转账付款。李某某联系好缅甸供货商发货后,将供货商信息告诉被告人董某某等“过货人”,董某某负责将人发从缅甸绕越设关地走私入境,再将人发通过国内物流运至山东菏泽,用于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公司和人员共计走私人发42余吨,偷逃税款980万余元。此外,董某某还伙同他人走私人发偷逃税款共计4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走私人发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作为被告单位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委托董某某将自缅甸购买的人发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董某某、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董某某、李某某、李某有期徒刑,继续追缴鄄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董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不法人员和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关方式,大量从境外走私人发向国内销售,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扰乱正常人发交易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打击走私犯罪,整治市场秩序,海关总署于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行动,查获了一批涉嫌犯罪的人员和企业。今年以来,青岛中院充分发挥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司法职能,审理了一批走私人发案件,惩处了一批涉案企业和人员。此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引导各行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内部规范,企业合规经营,保障各行业有良好的发展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