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牟平公安行政拘留一名散播谣言违法行为人

2022-07-06 19:24 胶东在线阅读 (79221) 扫描到手机

有效推动“净网”行动

持续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7月4日

牟平男子刘某

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2021年11月至今,违法行为人刘某(男,50岁,牟平人)在抖音个人账号上多次捏造“关于烟台市牟平区某村水源地污染及水质不达标”等视频谣言并全网发表,引起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经民警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