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临沂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2022-07-22 15:14 临沂市场监管阅读 (49105) 扫描到手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期,我市出现部分未成年人驾骑非法拼(改)装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炸街”“飙车”等交通违法现象,并由此引发涉学生驾骑炸街车交通事故。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按照市交安办要求,市局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生产和销售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企业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获证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等产品符合CCC一致性要求,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切实保障;销售企业自觉规范销售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杜绝非法改装、拼装行为;消费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产品。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严格进行产品检验,电池、充电器、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的型号、规格、供货厂家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产品认证结构参数表载明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证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超出CCC认证范围生产等行为。

(二)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排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销售的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基本信息和整车、蓄电池、电动机、控制器的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明示信息一致,是否符合GB 24155-2020《电动摩托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是否加贴CCC认证标识、销售无CCC认证证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的产品,是否存在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更大功率蓄电池等非法拼(改)装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内部协作。质量监督、认证认可和执法稽查等相关业务科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会同基层所对辖区内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最大程度消除辖区内风险隐患。

(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户发放张贴提醒告知书,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确法律责任及义务,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自律意识。

(三)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县区认真组织排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杜绝生产、销售、服务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对专项检查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强化执法震慑。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关于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下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