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事关临沭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022-07-26 09:54 临沭融媒阅读 (59377) 扫描到手机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含冷链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存在进口冷链食品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系统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一)私自将进口冷链食品委托他人生产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二)购进进口冷链食品不分区存放,不“亮码”销售(亮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产地和批次等信息,或者公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以进口冷链食品冒充国产冷链食品、销售未张贴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三)其他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举报受理处置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较重,被举报人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重,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符合《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况,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五)对于冷链食品等有特殊奖励标准规定的,依据特殊奖励标准执行;无特殊标准的,依据《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奖励办理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药安办提出备案;

(二)有关部门在食药安办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三)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药安办备案证明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

五、举报行为解释

对举报行为的认定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特别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没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通告举报奖励范围的第九条:“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举报电话:12315 110 12345

 

临沭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临沭县公安局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临沭县商务局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