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通报4起典型案例

2022-09-20 11:58 安全临沂阅读 (58051) 扫描到手机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临沂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3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案例二: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历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历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历某某作出“处2.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三:某木材加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粉末筛选机除尘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未采取隔爆、抑爆、控爆、惰化等控爆措施,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费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厂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厂作出“处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某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3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