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地发布告知书

2022-11-10 10:57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 (49576) 扫描到手机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县电动自行车生产及经销单位提出如下告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产品;严禁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电器、电池等产品。

三、严禁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3、加装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四、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希望各单位和消费者对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