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孩子被诱骗购买“网游外挂”,该如何维权?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话题,专业律师在线为市民普法

2024-05-21 17:52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9302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孩子被诱骗购买高额游戏外挂能要回来吗?孩子跟随爷爷生活父母不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随着六一国际儿童节的临近,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开通未成年人保护话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磊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爽在线与市民互动,解答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为市民出谋划策。

上午9点30分,随着热线的开通,市民的咨询电话就不断响起。“我的表哥表嫂结婚后生下了一个女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在孩子6岁时,俩人离婚,后来孩子跟随我表哥一起生活。”高女士来电咨询,后来她表哥得了重病无法照顾女儿,就让孩子跟随高女士一起生活。

“2022年表哥因病去世,当时联系到孩子的母亲处理孩子的事宜。但是孩子母亲称回老家处理完那边的事后就来接女儿,但是到现在都没有露面。”高女士询问律师,孩子还未成年,亲生母亲又找不到,该由谁来担任小徐的监护人?

曹磊律师听完高女士的咨询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监护人母亲的监护资格,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小徐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的儿子小张今年10岁,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对此张先生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前段时间,我查看自己支付宝账单时,发现自己手机近几个月曾多次向一个账户转账,总金额近4万元。”张先生告诉律师,在其逼问下,儿子承认自己在网上看到某人发布的信息,称可以购买外挂帮助自己在网络游戏中获益。“孩子就在对方的蛊惑下,多次通过张先生的手机向对方付款,购买所谓的游戏外挂。”张先生询问律师,对方诱骗未成年人购买虚假的“网游外挂”,自己该如何维权?

“根据您的描述,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爽律师建议张先生立刻报警,由警方立案调查,相信等待对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于律师告诉记者,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具有了呈低龄化的特点。像小张这样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但又有一定的消费需求,加上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的网络交易缺乏相应的防范性,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对象。“在此我也想借咱们这个平台提醒广大青少年使用网络时要增强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同时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共同努力,针对未成年人遇到的典型问题,记者也进行了整理。

问题1.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应当返还吗?

前段时间,刘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发生多次扣款,累计金额达到近5万元,后来了解到,自己上初中的儿子在某平台看直播过程中,给主播送礼物打赏。刘先生联系平台,对方不正面回答、推诿,因此想要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刘先生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积极固定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孩子在学校被欺负,我该怎么办?

市民某女士来电咨询,她的孩子上一年级,偶然发现孩子在学校被同班同学欺负,孩子身上有很多伤痕,找老师沟通后老师也不重视,某女士打电话到主管部门反映希望给孩子转学也没有得到准确回复,某女士询问,像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首先该女士可以拨打12315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举报学校存在管理失当的情况。其次该女士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固定自己孩子被欺负被霸凌的证据,比如病例、诊疗记录、学校监控、证人证言等,让公安机关介入协调,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该女士可以去法院申请立案。

问题3: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张先生的儿子儿媳是2008年结婚的,2010年和2012年分别生下两名子女。由于儿子儿媳之间感情不和,虽然没有离婚,但两人长期不回家,也从来不管孩子,两个孩子自生下后基本上都是由张先生照顾。现在两个孩子渐渐长大,生活和教育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年近80的张先生感觉自己已经无法独自承担了。他找过儿子儿媳,但他们都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张先生询问律师,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儿子儿媳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系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义务不能免除。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解释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先生的儿子儿媳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两人均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两个孩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构成遗弃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4:孩子在学校被同学霸凌受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先生的儿子小陈今年15岁,上初三。前段时间的一天,小陈放学回家后,陈先生发现孩子的胳膊和腿部都有伤痕,询问后得知是被同班同学小马打伤。继续询问后,小陈称小马在学校里经常欺负他。当天上午课间时,小马故意拍打小陈的背部,两人发生口角。在下午放学时,小马趁其不备踢打小陈,小陈反抗未果,被小马持木棍打胳膊及腿部。陈先生立刻送小陈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小陈不愿返校上学,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先生询问律师,除了小陈的各项损失外,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小马故意殴打致伤小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小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小陈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出院后不愿返校上学,均是被欺凌者产生的常见心理问题,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陈先生可以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受害者小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5:生父为逃避支付抚养费恶意转移财产,该行为能否被撤销?

小刘今年12岁,是刘女士与前男友杨某的非婚生女。刘女士怀孕时,杨某就与她分手且离开,后杨某与宋某登记结婚。小刘出生后一直由刘女士抚养长大,杨某从未来看过她们母女,更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2023年4月,小刘诉请杨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支付抚养费15万余元,并承担小刘从2023年4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杨某不履行给付义务,小刘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因未发现杨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刘女士经过了解得知,在开庭之前,杨某与其妻宋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住房变更登记为宋某单独所有。刘女士询问律师,小刘能否请求撤销杨某转移财产的行为?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杨某作为小刘的生父,为了逃避抚养费给付的法定义务,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登记至宋某个人名下,致小刘的抚养费无法执行,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小刘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转移登记行为的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小刘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不应由子女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民法典》中明确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抚养费的给付也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受影响。

问法感悟:

曹磊律师: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幸福的生活环境,事关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社会各方携手共同努力。

于爽律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法院案例:青岛中院向涉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落实意见要求,向殷某诉陆某离婚纠纷案等多起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殷某(男)与陆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子小殷。殷某自2015年起至今一直在国外工作,陆某与孩子则在国内生活,期间殷某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与母子二人见面的次数也屈指可数。殷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殷某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训诫,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进行现场解读、释法说理。

“父母监护缺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不仅可能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结合未成年人审判实践,引导双方认识到,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会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经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即便双方离婚,依然要保持平静和理性,更加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经过法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双方在圆桌法庭签订调解协议,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下一步,青岛中院少审庭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做深做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结合家庭教育指导,落实最高法院意见要求,在审理的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引导未成年人的家长提升责任意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从家庭入手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端预防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