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责能力人”杀妻引继承纠纷 本期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明天上午9:30起接受咨询

2022-05-16 06:4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8248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5月17日(周二)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婚姻家事纠纷”,邀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文祎律师和张政国律师,如果您有“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可拨打80889800和96663热线咨询,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疑问,帮您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分为三大类:婚约同居类纠纷、结婚类纠纷以及离婚类纠纷。其中,离婚类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从“婚姻家庭纠纷”表现看,大致可分为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赡养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

案件回顾:林某1与被继承人李某于2018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林某2是林某1的儿子(结婚时林某2已成年)。自2019年以来,林某2经常出现身体不适,一直未查出病因,林某1便怀疑是李某在食物中投毒所致,遂产生报复念头。某日,林某1见林某2身体不舒服,质问李某是否投毒,后者予以否认。林某1遂持擀面棒反复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失去抵抗能力后,林某1潜逃,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发急性大出血死亡,林某1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林某1无期徒刑。李某留有存款90万元,其继承人认为李某的遗产不应分割给林某1,各方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林某1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可以继承李某的财产。

法院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林某1对被继承人李某的财产丧失继承权。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明确规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仅是在刑事判决中考虑的因素,对于继承案件中不予考虑,因生效判决中已经确定了林某1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剥夺继承权。要注意的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还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