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重拳打击"老赖" 追回12亿执行款

2018-09-21 08:16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952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刘玉凡 实习生 李玉华 摆洁 报道

本报9月20日讯 9月20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青岛海事法院把执行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已得到普遍应用,实现了网上办案;运用全国法院统一运行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流程的信息化监控;建立健全了评估网拍机制,自2017年7月实行网拍以来,该院涉网拍执行案件74件,网拍59起,已成交36起,成交金额高达1.03亿元,标的涉及船载发动机、游艇、渔船及上万吨级的油轮、货轮等涉海、涉渔财产。

青岛海事法院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定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19条,纳入限制消费名单1004人,采取拘留措施5人次。

青岛海事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组织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清理”“百日执行攻坚”等专项行动。2016年以来,该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2449件,执结2360件,结收比为96%,结案率为87%,执行到位金额达12.17亿。

网络查控88万余元执行到位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某国际物流(济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鲁72执322号,执行标的88万余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青岛海事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时高效将款项执行到位。

青岛海事法院加强执行查控网络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建成“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现已覆盖21家银行及房屋、土地、车辆、船舶等财产信息的查控,实现了财产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一体化。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青岛海事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快速、精准地进行强制执行,充分地体现了网络查控带来的便捷有效,降低办案难度,提高办案效率。

老赖有钱不还?强制执行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为马某年与被执行人高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鲁72执恢11号,执行标的为19万余元。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青岛海事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该案被执行人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逃避执行。经多次劝说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老赖”行径。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青岛海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回避执行的行为,及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抗拒执行人员在惩戒措施的威慑下,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维护。

终本期间继续寻求执行可能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某华、秦某芝、秦某花、秦某飞与被执行人包某良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死亡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5余万元。因被执行人包某良未查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7年4月被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在终本期间,执行员仍继续查找执行线索,寻求执行可能,经执行员多次努力,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该案在使用正常查控手段的情况下,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青岛海事法院执行人员深入当地保险公司、造船登记部门调查,并在社区内积极了解情况,努力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尽可能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推动案件的顺利完成。

网拍游艇等执行超亿元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原告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诉讼标的共1559万余元。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拍卖了“丰盛油16”轮。

该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网拍项目以来,成交价最高、溢价率最高的一宗项目,也是青岛海事法院与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通力合作的又一成功案例。2017年10月份以来,青岛海事法院积极推动执行过程中涉案标的物网络拍卖工作,引进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意向竞买人展示拍品、接受咨询,以提升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增进网络司法拍卖透明度,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与地方法院拍品多以查封的房产、车辆为主不同,海事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主要集中船载发动机、游艇、渔船及上万吨级的油轮、货轮等涉海、涉渔财产标的。

因执行不能,终结执行程序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游艇旅游有限公司、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田某、曲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件,案号为(2017)鲁72执55号、56号,执行标的共计2700余万元。上述四名被执行人在青岛海事法院还有其他相关联的执行案件8件,总标的额为1.2亿元,上述8件关联案件的被执行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四名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田某、曲某下落不明,两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属于执行不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竭尽所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本案中有四名被执行人,两名自然人已出境,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两被执行公司现均处于歇业状态,且其股东均为上述两自然人,两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四名被执行人财产为混同状态,无法通过追加股东承担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在其他案件中处分完毕,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同意对该两公司申请破产,丧失继续执行的可能性。该案属于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