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类优抚对象享养老优待 明确养老补助标准

2018-10-19 14:29 青岛早报阅读 (194039) 扫描到手机

  昨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养老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青岛市户籍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优待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的养老难问题。据悉,《意见》中对养老优待范围、养老优待方式、养老补助标准、程序等进行明确。

  《意见》中对社会化集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分散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提出明确要求。据悉,为优抚对象提供集中养老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和提供居家分散养老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经过民政部门认定。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机构,必需具备星级标准,并配备保障养老对象起居、饮食、护理、卫生、医疗、康复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生活必需品。要在优抚对象居住区明显位置设置“光荣楼”或“光荣间”等标识牌,并优先保障优抚对象入住。

  《意见》中还对养老补助经费分担比例进行规定。优抚对象养老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养老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家庭承担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5%。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其家庭承担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鼓励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或减免优抚对象家庭负担部分。 记者 吴帅

养老优待范围

  具有青岛市户口,且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受年龄限制)、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服务。

养老优待方式

  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以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养老为主,养老服务标准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

  没有建设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或者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但资源不足的,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的形式,保障符合条件优抚对象的养老需求。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两种养老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养老补助标准

  对居家养老不能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90个小时、半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60个小时的服务时间,每小时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符合养老优待条件的优抚对象入住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本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服务申请,填写《青岛市优抚对象集中养老申请表》或《青岛市优抚对象分散养老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优抚对象在青岛市范围内需要跨区(市)集中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养老机构必须是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青岛市之外养老的优抚对象,暂不补助。

  区(市)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聘请专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理程度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养老方式及补助标准。

  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在社区公示栏及优抚对象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办理养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