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下父母教育孩子的“出格”视频发布,侵犯孩子人格权发布者应承担责任

2023-10-25 18:0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432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随随便便就将涉及孩子的视频发布上网引发“大流量”、网络游戏中对未成年人充值不采取限制措施导致家长大额财产损失、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对未成年人的辱骂信息影响正常生活……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一些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网络纠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在微博上对未成年人恶意侮辱诽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

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乙某2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乙某1、乙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乙某2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丙某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条例》在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17岁少年游戏充值61万,法院判决:退款

未成年人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值网络游戏频频见诸网络,部分未成年人充值数额相当巨大。对此,《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案件显示,原告甲某17岁,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间,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时,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缺乏依据。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账号实名注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额充值服务,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调解结案。

办案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本案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督促网络游戏平台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消费限制措施;同时,也明确家长在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家长切实落实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

小女孩被父母绑树上教育,路人拍视频传网络成被告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判例,某日,小女孩刘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刘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某的监护人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赵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此外,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刘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虽然刘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某造成的影响有限。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刘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刘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网络上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视频也大量出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制作的短视频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出现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即将实施的《条例》对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也做出了重点的规定。

律师观点:《条例》明确各部门职责,紧跟保护未成年人需求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团总支书记,李冬昀律师表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是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学习知识、休闲娱乐、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网络世界在为广大未成年人放飞梦想创造更多可能的同时,网络诈骗、隔空猥亵、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等“魔爪”也越来越多地伸向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在此类案件中,既有侵权行为、违法犯罪的受害者,也有加害者。

“这些现象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李冬昀律师表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要求多管齐下、全民参与,在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生活方面的保护更加具体更加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