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青岛中院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2023-12-19 12:5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846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2023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第十七场新闻发布会,围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职能,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布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青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正智出席发布会通报工作情况。

据了解,青岛中院2022年6月成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是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的八个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基地成立以来,青岛中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推动形成多元共治合力,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保持对证券期货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

发布会从“从严惩处”和“优化工作机制”两方面介绍了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情况。青岛中院坚持“零容忍”总基调,对近20名证券期货犯罪分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直接、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统一证据认定共识,与青岛证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认定证据参考标准》,抓住证据认定这个关键,促推提升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围绕“优化工作机制”,青岛中院建立立体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青岛证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沟通,建立四方会商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举办研讨会等,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态势、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适用等进行交流、达成共识,推进证券期货犯罪协同治理。建立调研支撑机制,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和案例,中标2023年度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围绕“企业合规司法实务问题”开展研究,并将证券期货犯罪企业合规治理纳入研究内容。建立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发挥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两个办案基地的“叠加效应”,共同开展业务培训,联合培养既懂证券期货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专业型人才,为审判基地高质高效运行提供智力保障。

为探索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证券期货犯罪审判“青岛模式”,青岛中院将以深化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为着力点,持续公正高效审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不动摇,突出打击惩治重点,聚焦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加大财产查控、处置力度,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正确把握从严惩处与宽严相济的关系,在对证券期货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同时,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持续推进治理与治罪并重,围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治理,加强司法建议、案例发布、庭审公开等,健全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与相关机关形成防范和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强大合力,做实“抓末端、治已病”和“抓前端、治未病”相结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青岛中院发布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活动,涵盖了青岛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案件审判情况彰显了青岛中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和决心。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一、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刘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上市公司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同年7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刘某之妻卜某时任该上市公司监事会副主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刘某从卜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累计买入600余万股该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800余万元,获利490余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刘某拒不认罪。综合全案证据,青岛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案件。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法院提醒有不法企图的人员,切勿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心存侥幸;同时警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知悉内幕信息的“关键少数”,要切实提升保密意识,不在正当场所之外讨论内幕信息,防止为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引发犯罪。

二、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叶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叶某明知刘某等人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经共谋,决定由刘某提供资金,叶某组织机构和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再由叶某联系媒体,炒作该公司向优势产业发展等概念,诱骗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帮助刘某等人获利2900余万元。叶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叶某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情节,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当前多发的“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多种传播平台炒作概念、市场热点等,直接或变相推荐股票,进而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类犯罪背离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法院提醒证券从业人员,务必强化守法意识,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或知名度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误导,以免造成损失。

三、企业高管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陈某、刘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陈某、刘某分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14年间,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1.7亿余元和6000余万美元的采购合同,系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金额占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的83.19%。陈某、刘某参与审核了上述采购合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该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中,均没有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青岛中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刘某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施行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需要加大刑法的保障力度。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法院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四、基金经理伙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股价——赵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管理多个基金产品。阮某系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操纵股价减持套现,与赵某合谋,使用赵某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操纵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赵某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4500余万股,买入金额12亿余元,非法获利1.2亿余元。赵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操纵股价案件。涉案人员为达到获利目的,互相配合拉升股价,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法院提醒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务必诚信守法,恪守职业操守,对投资者负责,不得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广大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人员,要守规则、存敬畏、知底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逾越上述界限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