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未分得家产,就能拒绝赡养老人?聚焦养老、继承纠纷,两位律师答疑解惑

2024-01-09 17:5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4691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上升,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前打算“身后事”,对养老继承方面的法律需求持续增加。未分得家产就能拒绝赡养老人?丈夫留下遗嘱要给自己设立居住权,继女却不配合该怎么办?1月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话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姜仁俊律师和庞姗姗律师做客半岛,在线接听市民的来电,并给出了专业建议。

9时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开通,热线电话接连响起。“2019年时,我与某养老院签订《服务协议书》,让父亲入住该养老院,并由其提供养老照护服务。”徐先生咨询庞姗姗律师,“入院不到半年,父亲在养老院内摔伤,被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助,当时医院诊断为骨折。”

伤情稳定后,徐先生同意父亲返回某养老院卧床休养。2022年徐先生的父亲病情恶化,某养老院将其安排至养老院内设的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徐先生的父亲最终因长期卧床引发急性呼吸衰竭去世。徐先生认为自己父亲摔伤及治疗期间,某养老院未尽到法定义务,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某养老院对父亲的去世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详细情况后庞律师表示,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有照护的法定义务,不能证明其已穷尽手段避免老年人受伤害后果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您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父亲接受某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作为收取服务费用的养老服务经营单位,应对您父亲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在接受养老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庞律师建议徐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综合评定后确定养老院在徐先生父亲受伤、去世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当然,如果养老院有证据证明他们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照护义务,以及老父亲的损害后果有其自身因素,养老院是可以减轻责任的。”

刘先生在市区工作,父亲多年前承包了一片15亩的山林,一直由刘先生的弟弟管理和经营。“前几年这片山林被征用,有一个征地补偿,当时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想问一下这个补偿款是否应该有他们兄弟二人平分?”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这个林地的承包人到底是谁,确定一下是不是属于您父亲的遗产。”姜仁俊律师表示,如果确定是您父亲承包的山林地,才能有后续继承的可能。

“第二个,需要弄清楚的是这个征地补偿补偿的是什么,是对土地的补偿还是对青苗的补偿,因为前面您提到了这片土地是您弟弟在具体管理和经营,如果这个青苗是您弟弟采购种植的,这个青苗补偿也是无法分给您的,您只能在土地补偿的部分得到一定份额的补偿。”

养老继承话题有许多细分的领域,具体事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上午的来电情况,记者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市民参考。

问题1:遗嘱中写明自己享有房屋居住权,继子女不配合办理怎么办?

李女士与刘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屋属于刘先生所有。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李女士没有子女。刘先生生前订立有遗嘱,内容为刘先生房产产权归女儿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李女士供其永久居住。如果李女士有将房屋出租、买卖或是再婚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女儿有处置权。2023年2月刘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找到继女,希望去办理居住权的相关手续,可对方却不同意,称要将房屋出售。李女士询问律师,丈夫的遗嘱中写明自己对房屋有居住权,继女却不配合,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刘先生在遗嘱中写明李女士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说明李女士在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此外,依据遗嘱内容,李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刘先生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需要,应予尊重。因此,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物权”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而非简单的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刘先生的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配合李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

问题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黄女士是农村来城市打工的,2022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57岁。前段时间在工作时,黄女士因为地滑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出院后,黄女士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要求黄女士先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黄女士于是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黄女士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黄女士询问律师,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因此黄女士不能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不过,为保障老年工作者的权益,有关部门在劳动关系之外对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部分突破性规定。黄女士的情况符合如下突破性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虽然黄女士无法确认在受伤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法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问题3:“小三”拿着丈夫生前的遗嘱争房产,我该怎么办?

兰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2个女儿。2004年两人分居,至陈先生去世,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分居后陈先生就搬出去住了,与娄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陈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8年陈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兰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兰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购买此房的房款是陈先生支付的。2021年时,陈先生曾自书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娄女士协同兰女士处理好身后事,与兰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2022年,陈先生因病去世,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娄女士拿着遗嘱找到兰女士,要求继承陈先生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兰女士询问律师,娄女士是否有权分割丈夫的遗产?

律师说法:房屋是陈先生与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虽然兰女士曾作出《放弃声明》,但那并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陈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娄女士这一行为属于遗赠,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陈先生和娄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娄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兰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陈先生的遗嘱内容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问题4:房子落到了姐夫名下,小舅子能够要回吗?

李先生的父母1989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当时这套房子一直是姐姐姐夫一家住着,李先生就没有多问。“今年我才知道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了我姐夫的名下,姐夫去办理相关手续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想问一下,按照法定继承,这套房子是不是应该有我的份额?”

律师说法:根据李先生所描述的情况,这是发生在三十多年前的事情,李先生需要确定其姐夫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并且举证自己并没有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同时,因为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李先生需要举证自己之前并不知道房屋过户的情况,以证明自己维权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为案子比较复杂,律师建议李先生去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维权。

问题5:妹妹以未分得家产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我该怎么办?

于先生今年63岁了,有一个妹妹已经出嫁。2016年,于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按照当地的习俗将房屋等家产全部给了于先生,妹妹啥也没有分到。之后母亲一直跟着于先生生活,今年80多岁了。如今于先生自身也有疾病,感觉已经无力独自赡养母亲,他找到妹妹,要求她和自己一起赡养老母亲,而妹妹认为自己没有分得任何家产不应赡养老母亲。于先生询问律师,妹妹拒绝赡养母亲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于先生的妹妹以未分得家产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于先生可以先与妹妹协商共同赡养母亲的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问题6: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为何还需其他亲戚到场?

赵先生的父亲兄弟姐妹4人,都已经各自成家各自生活了,他有大伯、二伯还有姑姑。赵先生的爷爷于二十多年前去世,二伯于十五年前去世,留有一个女儿。2020年,赵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奶奶于2022年去世,老人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前段时间,赵先生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继承手续,他认为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办理手续只需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即可,但却被告知需要大伯、姑姑还有堂妹全部到场。赵先生询问律师,明明是继承自己父亲的房子,为什么需要那么多亲戚到场?

律师说法:赵先生的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他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就会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赵先生的奶奶那时还在世,且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她就继承了赵先生父亲相应的遗产份额。这部分遗产的权利在奶奶去世后又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赵先生的伯伯和姑姑们。而二伯已先于奶奶过世,那么本应由二伯继承的遗产由二伯的孩子代位继承。因此赵先生要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手续,需要赵先生奶奶的其他两个子女以及二伯的孩子全部到场办理。

问法感悟

姜仁俊律师:通过今天上午的读者来电以及自己在律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叔叔阿姨,为发挥余热,减轻家庭的负担,仍然会继续找份工作,但是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经常不签订相关的合同,也未保留相关的证据,导致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举证,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呢,对于公司来讲,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时,只能由公司向员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增加了公司的负担。为减轻公司的用工成本,律师建议公司可以考虑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来分散公司的用工风险。

庞姗姗律师:通过今天的问法热线节目向来电市民解释了继承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分。一般继承的遗产中最常见、最大额的当属房产,对于老年人作为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很难自行以继承纠纷及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建议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借助律师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搜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的证据。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遇到纠纷时老年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继承遗产应先清偿所欠债务

基本案情

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亭、刘某花与刘某权所签订关于房屋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出资372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并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056元。

法官点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主要包括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和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本案中因刘某权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并装修,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曾经出具欠条,该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应作为遗产债务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支付给刘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