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大小写不一致 哪个为准? 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 律师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2024-01-31 09:15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356229) 扫描到手机

问法接线现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鲍凯旭

1月30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借贷纠纷,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林宝律师和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怡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结合自身处理过的民间借贷纠纷,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参考建议。

1月30日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准时开通,很快孙怡律师就接到了市民沈先生的来电。“我的父亲与严先生是多年好友,2015年至2021年期间,因缺少资金,严先生多次向我父亲借款,其中有几次我也在现场。”沈先生告诉孙律师,2021年严先生写下一张借条,内容为:借人民币35000元 叁拾伍万元整,后面有严先生的签字和日期。

“2023年父亲因病去世,我向严先生索要35万欠款,可严先生称35万是自己喝醉酒产生笔误,实际是35000元。”沈先生询问律师,借条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哪个金额为准?

“按照惯例,对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按大写金额确定借款数额。这是因为,大写金额字形较复杂,书写时精力比较集中不容易出错,写错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写金额容易被篡改,相比大写金额可靠性差很多。”孙律师表示,严先生作为生意人,常年与金钱打交道,其曾多次向沈先生父亲借过款,对借款数额的大写应能做到小心谨慎,严谨规范,叁万伍仟元与叁拾伍万元,金额相差巨大,而“仟、拾”的字形也无相似之处,且借条中小写书写在前,大写书写在后的书写格局,应当认定书写在后的内容实为书写在前内容的补充,因此应该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对方不认账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同时提供转账记录等进行佐证,法官大概率会认可。”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关系如胶似漆时在金钱方面容易出现混同的情况,一旦发生矛盾,双方细算账就会产生一些借贷纠纷。在接线过程中,赵林宝律师接到张女士的来电。“2022年7月,我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前男友支付5万元。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我返还1万元,第二天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1万元。剩余3万元,他就一直没给,分手后我多次索要,他不承认是借款,现在我该怎么办?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到法院起诉,这笔款项要回来的可能性比较大。”赵律师表示,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案涉金额为5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法官会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赵律师表示,根据张女士的描述,张女士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且能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此时如果对方不认可、认为是赠与行为,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对方的主张就很难被法院采纳。”赵律师认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男方在收到5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其如果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很可能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热点问答

■问题1

抵押房产贷款转借他人

对方不还款该怎么办?

丁先生与黄先生是表亲戚关系,黄先生因自己所在公司的经营周转,与丁先生商议借用丁先生自有房产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为黄先生的公司进行经营性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每期的还款额由黄先生先向丁先生支付。事后黄先生向丁先生支付了前六期的还款额,自第七期开始黄先生未向丁先生再支付还款额。为避免该笔银行贷款逾期带来的高额逾期利息,丁先生只能先用自己的存款每期归还贷款。现该笔贷款已经还清,丁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黄先生归还自己垫付的贷款本息,以及垫付的贷款本息部分的资金占用使用费?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丁先生出借的借款是自己向银行的贷款,也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丁先生的描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黄先生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应当返还丁先生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丁先生明知出借款项系转贷取得,亦存在过错,所以丁先生对于垫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

婆婆给丈夫钱补贴家用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侯女士与陈先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夫妻二人刚入社会,经济基础薄弱,婆婆王女士经常给丈夫陈先生转款,让他用于补贴家用,当时转款时并没有备注。结婚三年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侯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后来撤诉。也许是婆婆王女士觉得给夫妻二人的经济支援太大,故自侯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所有给陈先生的转账均备注了“借款”。前段时间婆婆找到侯女士夫妇,称之前给陈先生所转的钱款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归还。陈先生对借款的说法表示认同,可侯女士对于婆婆借款的说法并不认同,询问律师婆婆转给丈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说法: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婆婆王女士主张给儿子的转款属于借款,她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形成合意。陈先生承认其与王女士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就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果王女士和陈先生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鉴于陈先生与王女士为母子关系,且侯女士与陈先生已有离婚诉讼,陈先生和王女士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就很难被法院采信,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告往往与夫妻中的一人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难以根据单一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

■问题3

还款金额不足债务的

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2022年7月,李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先生借款15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的月息1分。2022年8月,李先生又向张先生借款8万元,借条中同样约定借款的月息1分。两张借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顺序进,当时李先生承诺张先生随时要随时还。此后张先生曾多次向李先生讨要借款,李先生仅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8万元,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张先生想通过诉讼讨要欠款,询问律师李先生支付的8万元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民间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还款顺序并未约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偿还的8万元,应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李先生剩余借款本金,及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问题4

合同中约定“砍头息”

还款时本金怎么计算?

2022年10月,刘先生因经营困难,需要一笔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洪先生。洪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刘先生预先支付所谓的“综合费用”6万元。刘先生同意了该条件,洪先生通过银行向刘先生转账54万,双方随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先生向洪先生借款60万元,时限为6个月,月利息5%。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仅先后偿还借款28万元。洪先生找到刘先生,要求他偿还借款及按60万起算的利息。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只收到54万,借款利息按照60万计算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刘先生的描述,他与洪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刘先生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洪先生实际出借刘先生5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本金54万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每月利息。且借条中双方认可的借款利息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司法实践中对“砍头息”的行为是会予以负面评价的,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按照出借人实际提供的出借金额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