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男生被三个同学合伙杀害 法律可以宽宥但社会应当警惕

2024-03-14 15:3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42715)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评论员 孟祥龙

       网传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张庄村一名初中男生,被长期霸凌他的三个同班同学,以铁锹拍击的方式残忍杀害。遇害男生被埋尸在一废弃蔬菜大棚,而三个加害者据说在作案后有意对抗警方调查。

       这个极其恶劣的案件被爆出,网上有什么样的舆论反应不难想象,“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烈呼声是绝对压倒性的。尤其是这个案件的发生背景,涉及到了校园霸凌、未成年恶性犯罪等让全社会相当敏感的因素,所以,群情激愤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是可以理解,也是应该被重视的。

       不过,小小年纪就如此丧心病狂的三个初中杀人犯,应该不会付出“以命抵命”的代价。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需报最高检核准是否追诉,若追诉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需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所以,初中生这个年龄段,是肯定够不到死刑线的,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会相对有限。换句话说,这个案件最终的公安处理或法院判决结果,极大可能跟人们出于朴素观念的预期和诉求有较大出入。

       实际上,保护未成年人各种权益和慎用死刑,都是法制进步的具体表现,但法律条文的宽宥,绝不等于法律执行的松懈,处罚可以轻一点,但监管必须重起来。

       对于未成年时期就产生的恶念恶行,应该格外注意和防范,教育矫正是不是真能起到荡涤心灵的作用,其实很难准确评定。所以,不反对未成年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建议,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内佩戴电子镣铐,这并非是一种故意“社死”的手段,而是以“低龄优势”轻易获取自由的必要代价。

       你杀了人,但命给你留下了,就已经很宽容了,至于你的尊严和未来,需要你自己用一万倍努力与善良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