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朋友去世,我借出的钱能要回来吗?聚焦借贷纠纷,这些问题有解了

2024-04-09 18:20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9694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实习生 王筱涵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有金钱往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朋友去世后我借出去的钱找谁要?朋友玩牌向我借钱后不还,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4月9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赵林宝律师和张弘儒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就市民经常遇到的一些借贷纠纷进行详细解答。

4月9日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开通,市民纷纷来电咨询。“我有一个朋友,几十年的关系了,几年前他遇到了难题,向我借10万元,当时写了借条,我就给他转了账。”赵宝林律师接到了75岁老人陈先生来电咨询,“可是借出去的钱现在要不回来了,我想问问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原来,陈先生借给朋友钱后没几年,这位朋友就去世了。“朋友刚去世,我也不好跟他的家人说还钱这回事,年前我找到朋友的家人,说起了这件事,却让我很难办。”陈先生告诉赵律师,朋友的儿子不务正业,没有什么钱,而朋友的媳妇压根不理会自己。“现在他们非常抵触谈这件事,我们的关系也很僵。”

赵律师表示,首先要弄明白,这笔借款用于什么用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很重要,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律师告诉陈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可以直接将朋友的妻子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人。

如果这笔债务属于陈先生朋友的个人债务,陈先生可以将朋友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有义务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朋友去世后有妻子和儿子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他们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是有义务承担债务的。”赵林宝律师现场给陈先生支招,“您可以凭借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到法院起诉,将债务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列为被告,此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就需要举证您的朋友没有遗产或者他们没有继承遗产,如果不能举证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律师表示,“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债务人确实没有任何遗产,那么您借的钱就无法要回来了。”

当天上午,张弘儒律师接到了张先生的来电。张先生和黄先生都是大货司机,两人在同一个车队开车。去年,在跑长途路上的休息时间,黄先生和几个车队司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张先生没有参与。“在赌博过程中,他把钱输光了,我在一旁看,他就向我借钱好继续玩,因为都是朋友,碍于情面我就借给他10000元,他给我写了一张欠条,约定3个月后偿还。”可借款到期后,黄先生无力偿还,至今没有还款。张先生询问律师,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求黄先生还款?

“民法典中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先生与黄先生之间虽然存在借贷关系,但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在明知黄先生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然给黄先生提供借款用于赌博。我国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赌博行为既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基于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律师提醒市民,在借款时,若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笔借款将会被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那么应当拒绝向其借款,否则所带来的风险将由自己承担。

当天上午,市民来电咨询的热情非常高,记者将民间借贷的咨询进行了整理,供市民进行参考,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问题1:借条上签的是借款人化名,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刘女士与陈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23年10月,陈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女士提出借款,刘女士出于帮助之心将现金30000元借给陈女士,陈女士向刘女士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于年底还清,但在借款人处陈女士用了自己的化名“陈某”签字。由于刘女士知道陈女士经常用这个化名,也就没有在意。借款到期后,刘女士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讨要欠款,陈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前段时间陈女士竟然称借条上的签名“陈某”不是本人的名字,不想承认欠款。刘女士询问律师,借条上签名不是借款人本名,能否能主张陈女士还款?

律师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在书写欠条时或许会遇到错别字、故意写错借款人名字等情况,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注意寻找证据,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等来证明借条上的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为同一人,只是在书写过程中存在错误。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借条所使用的词句、行为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将手中的借条、与陈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讨要欠款的电话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这些证据应该能够证明陈女士与借条上的“陈某”系同一个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会判定陈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2:恋爱期间转给女方的钱,能否认定是借款?

2021年7月,陈先生在饭局上认识丁女士,双方很快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21年9月至12月,丁女士以老家需要用钱、自己需要租房等理由,多次口头向陈先生借款,陈先生先后向丁女士转账57000元。2022年2月,陈先生与丁女士共同到汽车销售店看车,陈先生向丁女士转款80000元用于买车,车辆登记在丁女士名下。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先生多次给丁女士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2023年9月双方关系破裂,陈先生认为当时给丁女士的转款属于借款,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丁女士返还欠款?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先生如果主张与丁女士之间的转账系借贷关系,就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陈先生手中没有证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也没有在恋爱期间向丁女士主张还款。至于微信记录中多次向丁女士的小额转账,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在双方恋爱期间,往往存在过节发红包、互送礼物等行为,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行为。因此陈先生当时给丁女士的转款属于借款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再次提醒广大情侣们,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表示自身感情的财物,且双方均没有明确该财物是否为借贷,则属于好意施惠,在发生纠纷时,好意施惠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问题3:出借4万元约定每年两万元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孙先生来电咨询,8年前借给他人四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每年2万元,也体现在了借条上,但是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还钱,问一下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这个利息约定吗?

律师说法: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您的这笔钱通过法院诉讼是有非常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约定每年2万元的利息远高于同期LPR4倍的标准,这个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建议您到法院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和判决。

问题4:借款人的多项借款都已到期,应先还哪一个?

吴先生与陈先生是同乡也是朋友。2018年2月,陈先生因生意需要向吴先生借款10000元,在同乡赵先生的见证下,陈先生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证,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随后陈先生从吴先生处取走现金10000元。同年5月份,陈某又找吴先生借款1500元,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吴先生多次找陈先生还款,可陈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借款。2022年年底,吴先生趁回老家之际,特地去陈先生家中要债,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称剩下的钱会尽快返还。事后至今陈先生没有偿还任何欠款,吴先生询问律师,当时陈先生转账的2000元应属于偿还哪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该如何要回?

律师说法:根据吴先生的描述,他与陈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两笔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陈先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陈先生经催讨仍未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超出我国法律保护范围,需要吴先生作出相应的调整。至于陈先生支付的2000元的还款顺序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还款顺序进行约定,且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担保,故应当优先履行对于债务人陈先生负担较重的债务。因10000元的借款约定了利息,若无法还清,则利息会不断扩大,对于陈先生来说负担较重,所以该2000元应优先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

问题5:朋友欠钱不还,想起诉却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2018年,王先生的朋友白先生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先生碍于朋友面子,总以为白先生会主动偿还欠款,也就没有催要。可直到2023年,白先生也没有偿还欠款,甚至连提都不提。前段时间,王先生找到白先生要求还钱,对方一直推诿不还。王先生很生气,称要起诉,可白先生却说王先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也没用。王先生询问律师,过了诉讼时效,朋友欠的钱就可以不还了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确实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期间有向朋友催讨欠款的记录,则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若债务人在通话或者聊天中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依旧有可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王先生可以再找白先生协商,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只要白先生有意向偿还欠款,王先生就可以以此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

问法感悟

赵林宝律师: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往往发生在朋友和亲属之间,很多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对于借款人到期不还欠款的行为过分忍让,不好意思讨要。但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要,同时注意要保存好证明自己催要借款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法院不予支持。

张弘儒律师:在熟人借贷中,因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许多人在进行借贷时毫无风险防范意识,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保留任何借贷痕迹。出借人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不保留交付凭据;借款人还款随意,不保留还款凭据,事后不对账不结算,殊不知,一旦日后产生纠纷进入诉讼,双方都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部分关键事实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致使该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判例

借款到底谁来还?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法官,我女儿已经签署还款承诺书了,为什么还要求我还钱?”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到底由谁偿还?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抑或是第三人代为履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为您讲解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A多次向B借款,B共计向A交付现金61000元。后A的女儿C签署还款承诺书,承诺该借款由C偿还。后A、C均未按约定偿还上述借款。故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C共同偿还借款61000元。

A辩称,该案债务已转移给C,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B主张该案是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A、C应共同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A、B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后,A的女儿C签署承诺书,承诺该借款由C偿还,符合第三人C向债权人B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即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结合该案案情,债权人B未明确表示同意A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故该案不属于债务转移,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因此,市南法院判决A应向B偿还借款61000元,C应对A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中经常出现引入第三方履行债务的情形,由此衍生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保证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认定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人并不会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无权向第三人主张,而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2.债务转移即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变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因债务人的变动可能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所以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而债务加入的情形,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故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仅需债权人不明确拒绝。

3.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担保功能,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债务加入与保证有显著区别:一是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制度的保护,亦无先诉抗辩权;二是在债务加入中,加入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追偿权,在债务加入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以上情形的区分不能仅凭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形式上的约定,而要通过约定的内容具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要结合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张,根据第三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或以其他形式所作的表示中使用的词句,来确定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此判断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地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