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被罚30万元,因贷后管理不尽职!此前曾多次因合规问题被罚

2024-05-28 15:12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234906) 扫描到手机

5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金罚决字〔2024〕38号)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4年5月14日。

同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金罚决字〔2024〕37号)显示,王洪忠,时任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支行行长,对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警告。

梳理发现,此次并非该行首次被罚。2023年3月15日,原淄博银保监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测算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2021年,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被罚款35万元。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的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淄银罚字〔2019〕第4号),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2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4年7月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