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个人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有效,至2024年4月30日止

2019-03-23 20:49 半岛网阅读 (6379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于红靓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予续期后继续施行,文件除有关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内容改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他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据悉,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申贷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账户余额、贷款次数、贷款年限、偿贷能力及购房价款等因素综合来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为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符合申贷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单方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缴存余额倍数

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10倍计算。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

首付款比例

根据岛城《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6日起上调岛城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青岛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二次贷款相关限制规定

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