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解读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

2019-08-04 16:21 半岛网阅读 (103212)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刘雪莲

失业,对很多人甚至很多家庭来说,意味着生活陷入某种不确定中。如果能用好失业保险的各种政策,则可以为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一些保障。近日,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在祥做客“网络在线问政”,与网友们就“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进行交流。下面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关于失业登记办理及失业金领取

问:怎么办理失业手续,请详细介绍一下。

答:可以登录青岛就业网(jy.qingdao.gov.cn),选择“个人业务”,点击“失业登记”模块,网上自助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失业登记。

问: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

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我们公司一个员工,在青岛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已经五六年了,现在和我们公司签2个月合同。她离职的时候,我做就业解除原因的时候选择合同到期,请问她能领到失业金吗?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缴费累计缴纳满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个人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合同到期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

问:请问我在原位工作3年,辞职以后,又找了一家单位就业,一个月后新单位把我辞退了,我还能领失业金吗?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应满足的条件是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个人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建议您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登记等业务,以保护个人申领失业金的权利。

关于失业保险中断补缴

问:失业保险中断3个月,补缴上了,影不影响领取失业金?

答:在核算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核算的,按照实际的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会因失业保险是补缴而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核算。

问:我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在一家企业工作,当时企业没有开通社保账户,现在企业7月8日补缴了这段时间的社保,但是还没有接到缴费的通知,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补缴款后,再办理解聘备案、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金手续。

失业金发放分两种情况

问:户口性质的不同对将来领取失业金有什么影响? 有说城镇户口领取的比农村的多,是这样么?

答:青岛市的失业金发放标准,是按照单位和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分为城镇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两者间有区别。

城镇人员失业金是按照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是按照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的补助金。个人可享受的待遇期限,两者都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月的金额是一致的。目前,青岛市的失业金标准是: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即墨等七区每人每月1337元,胶州、莱西、平度等三市每人每月1211元。

关于外地户籍人员失业金

问: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外地重新工作就业,正在享受的失业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吗?还是说再就业了就要停止享受失业待遇?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个人应停止领取失业金,其剩余未领取的失业金月数由发放机构按规定予以封存。在青岛市外就业的人员,可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当地办理的就业登记材料,向失业金发放机构申请停发失业金。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定期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失业金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对参保缴费期间同时领取了失业金的人员,由各地市经办机构责令个人退还相应月份的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问:保险金领取一次中断了,以后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累计领取?

答: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的核算方法如下: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问:我在去年的4月开始在一个单位投保到12月(本市城镇),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解除)。今年1月我办理了失业登记,失业期间我在银行参保,现在新单位投保满四个月,请问我再次失业的话在这两个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是累计计算的吗?可以享受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吗?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您在前一单位9个月的缴费月数,可以与新单位的缴费月数累计计算;将来失业时,按照累计后的总月数和政策规定的标准计发失业金。

重新上班后和失业金相关的事儿

问: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一直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后,请问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吗?之前领取的失业金需要返还吗?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在按月享受失业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单位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青岛就业网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同时,个人停止享受失业金,其剩余未领取的失业金月数由发放机构予以封存,待个人将来再次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时,可以继续申领被封存的失业金。如果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缴期间个人已领取失业金的,需首先由个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到失业金发放机构申请退还补缴社保期间的失业金,之后单位才能正常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问:请问我在领失业金,上班三个月企业没给交保险,失业金还可以领吗?一直在领着!不对是吧?上班就不应该领了,可是企业不投保失业金该领吗?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发放机构停发个人的失业金并封存未申领的失业金月数。如单位不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个人又领取了失业金的,在将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个人首先退还补缴期间已领取的失业金。建议您提醒单位及早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