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处理有机物废物 青岛皓福润被罚三万
2019-11-0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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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7日讯 近日,记者获悉,青岛皓福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福润”)在印刷工作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皓福润进行一般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皓福润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16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法人代表为张仁学。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包装制品(不含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和超薄塑料袋)、纸箱制造、销售等。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信网记者 王田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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