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傍大牌,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

2020-01-13 15:15 半岛网阅读 (7629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原告成立于1994年,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成立多年以来通过广泛宣传,以周到、细致的服务和口味独特的菜品赢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海底捞”商标先后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涉案“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火锅餐饮服务及“海底捞”商标在业内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海底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火锅美食城从事餐饮、火锅经营活动,在其订餐卡、餐具、门头使用含有“海底捞”文字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火锅美食城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火锅美食城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