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法院出台《意见》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2020-02-07 13:43 半岛网阅读 (5221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梁秀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即墨法院制定出台《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领导小组,重点围绕妥善安排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等环节,形成了14条具体规范性内容。

《意见》号召,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部署,把各项防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审判执行工作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党员干警要积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在普法宣传、化解纠纷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意见》指出,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一方面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准许。对涉及疫情较重地区的当事人及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案件,原则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延期开庭。执行案件中涉及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尽量减少线下查控措施。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当事人可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微法院”、12368热线等信息平台进行立案、诉讼、调解、信访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搭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智慧庭审平台,探索网上开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

《意见》要求,要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要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对危害疫情防控的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暴力伤医等犯罪情形,综合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处罚,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是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二是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加大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的支持力度。三是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各类劳动争议,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四是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综合考量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兼顾保全申请双方的利益。五是妥善审理建设工程、租赁、买卖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引导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达不成的,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六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金融借款纠纷,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七是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八是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九是发挥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拓宽企业与业务庭室的沟通渠道,及时对企业提出的相关司法需求进行解决、答复。

要立足审判职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物品及资金不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医院、企业及人员的案件,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有效利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项探讨,总结提炼疫情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