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2天备案!青岛开发商项目工地、售楼处复产复工需满足五大条件

2020-02-14 18:07 半岛网阅读 (23730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市、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到“抓防疫决不松懈、抓生产坚定不移,以复工生产保防控、保市场、保供给,以疫情防控促生产、促市场、促供应”,科学有序做好复产复工工作。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落实防控机制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各企业和人员要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本企业排查或发现的疫情,要及时向属地社区和防疫部门报告,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二)做好员工排查

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青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青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青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企业目前在疫情发生地休假人员在疫情结束前不得返回青岛。

(三)确保设施物资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所在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严格内部管理。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进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五)重点场所消毒

开发项目工地、售楼处、企业办公场所必须在复工前进行认真消毒,复工后必须配备体温计对进入场所的员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量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情况及时记录报告,从业及进入场所人员必须戴口罩,每天均对场所进行消毒处理。疫情期间,鼓励采取网上、电话、微信等预约的方式,分时段到场,减少售楼处人员聚集。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应严格按照《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及《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执行到位。

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制度

企业(含开发项目工地、售楼处)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复产复工前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报备,要明确复产复工的人数、计划等内容,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各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周五12:00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内三区企业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报送(电子邮箱:qdkfjscc@163.com)。

对未落实属地防控要求、未按规定时间复业、未及时摸排人员情况等防控工作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将采取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令整改、关停网签、纳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措施。

各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复产复工备案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