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 丈夫还想包庇顶罪

2020-04-01 20:04 半岛网阅读 (5834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春季天干物燥,火灾易发,特别是清明节将至,往年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事件也不少见。山火的危害是什么样的?造成失火、放火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半岛记者整理有关法院判例,以期给市民网友敲响警钟。

2014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其胞妹到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某山秃岭处为其父亲上坟(私自迁至该处),孙某在点燃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二人救火未果逃离现场。经即墨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该山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4003平方米(合831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314002平方米(合471亩)。烧死黑松树价值人民币11345880元。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系其妻子孙某上坟引发田横该山火灾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谎称系其自己上坟引发的山火,做假证明包庇孙某,意图使孙某逃避法律处罚。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应当预见其在山上烧香、焚纸可能引起火灾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孙某是失火的犯罪人而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惩处。孙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