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案例:缪瑞林受贿案、踢群第一案等入选

2020-05-13 11:38 半岛网阅读 (11003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1.缪瑞林犯受贿罪案

  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获取贷款、工程项目承揽、费用结算及亲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瑞林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缪瑞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缪瑞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缪瑞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卢宝刚等13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案

  2015年以来,卢宝刚纠集其他人员开始有组织地实施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3月成立“资本之鹰”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业务,逐步形成了以卢宝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对外承接委托讨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影响、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共计作案60余起,受害群众达100余人。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卢宝刚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

       3.柳某某诉刘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某某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2018年6月9日,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之后,群成员律师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体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某某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某某以刘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某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某某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诉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某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向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倾倒废油8次,共约160吨,最终流入娄山河,造成水体污染。市环保局李沧分局于2018年7月4日发现污染情况,后出具检测报告并委托专家进行了评估。李沧区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支付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专家咨询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47719元。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市中院法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两名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沧区政府区长张友玉、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沧区政府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具有参与诉讼的资格,刘某某将收集到的含油废水倾倒至青岛百发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内,最终流入娄山河,危害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8800元、评估费用为人民币179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9元。

        5.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于2012年9月28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在有效期内。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主张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其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故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6.韩国国籍当事人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民商事判决案

        ——我国首例对韩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本案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均系韩国国籍。崔某某向青岛中院提出申请称,其与尹某某的借款纠纷已经由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相应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山东省青岛市,且其主要财产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甲单(GADAN)15740号判决书。

  青岛中院查明,被申请人尹某某十年前即来到中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7.某区检察院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国有财产保护法定职责行政案件

       ——全国首起文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九水路170号乙建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单位为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07年11月13日,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将该建筑出租,租赁期限15年,承租人在内经营汽车美容护理中心,并在文物本体上搭建洗车棚和板房,改变外立面和结构。2018年4月16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损失。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两个月回复期届满未予回复。某区检察院经核查确认涉案文物仍被用于商业经营,未被查处和纠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李沧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诉讼期间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执法人员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上的违法附属物进行了拆除,使文物原貌得以恢复。某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8.某银行诉青岛某公司、淄博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8日,某银行向青岛中院起诉借款人青岛某公司及担保人淄博某公司,诉请还款近4000万元,并申请保全被告财产。青岛中院裁定准许后,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担保人淄博某公司银行存款4000余万元。10月16日16时,某银行以与借款人青岛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并述称担保人淄博某公司购买的大宗原油已到港,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运费,导致原油不能卸货,还要承担每天至少5万美元的违约金,并且油轮随时可能离港。鉴于情况紧急,合议庭立即组织合议、制作解封裁定,并立刻与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协同,于当天下午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对担保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时避免了担保人遭受损失。

       9.王某诉某监测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2014年8月,王某到某监测公司从事实验室检测员工作,并参加了专项技术培训。2015年3月30日双方以工作岗位责任承诺书形式约定服务期最低10年,离职后4年内不得在省内同行业就职、补偿标准为每月200元,违约金10万元。2016年4月16日,王某与监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年5月起,王某先后到其他公司均从事检测工作。监测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开始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7年7月24日,监测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学习培训费用13000元。仲裁裁决王某向监测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3691.8元、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王某向监测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3646.8元、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10.某物流公司与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8万余元。青岛中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的房产一处。经查,查封房产为商业办公用房,目前属于空置状态,但已抵押给他人,抵押债权800万元,经依法询价,上述房产总价值790万元。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价值虽然远超过本案的标的额,但因在房产上设有抵押权,房产价值尚不足以覆盖抵押债权,故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属于无益处置财产,不宜拍卖、变卖。

  执行法官经过综合分析,向双方当事人建议上述房产可以采取强制管理方式,以经营所得收益清偿本案债务和缴纳执行费。该建议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认可。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强制将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交由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申请执行人以租赁形式经营并以租赁所得收益偿还本案债权及缴纳执行费。执行文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已通过中介将上述涉案房屋以市场价出租给他人,预计租金收益两至三年可清偿本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