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扛把子”、组局“仙人跳”、强奸、涉黑……这些未成年人案件触目惊心

2020-05-29 17:5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5654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王栋 吕佼

受疫情影响,孩子们刚刚度过史上最长“假期”,正陆续返回校园。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对青岛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心关爱,提升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涉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少年家事案件,少年家事案件含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侵权等类型。近三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31929件,其中少年家事案件31408件。

青岛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工作中,坚持立足司法职能和主动延伸服务并举,对涉诉未成年人始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刑事审判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对初犯、偶犯的轻罪未成年被告人,当宽则宽,促进他们顺利回归正轨;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或者是屡犯、惯犯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定罪量刑的尺度上则从严把握,当严则严,给予应有的惩戒和必要的警醒。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绝不姑息。在少年家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社会观护、亲职教育、陪伴探望及心理专家辅助审判等特色机制,妥善引导家庭各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建立健康互动与良性循环关系。青岛法院通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司法延伸,教育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调和疏解了大量失和家庭,更团结聚合了一帮热心的志同道合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倡导对家事案件,要用区别于审理财产类案件的模式,如在夫妻离婚案件中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强法官职权探知,适度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尽力彻底化解家庭纠纷、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青岛中院在少年司法中一直坚持人文关怀,着眼涉诉儿童的长期发展,制定了《少年家事案件抚养、探望纠纷干预工作流程》,引入儿童心理专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青岛中院少年审判庭在62件少年家事案件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并通过观察、会谈、沙盘及绘画等多种形式,对涉诉儿童及监护人的亲子关系、心理状态等情况作出评估及建议,推动引导父母双方理性对话,共同整合对孩子有利的成长资源,取得较好效果。

青岛中院少审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牵涉层面广,深层起因、本质与特征较为复杂,家庭、社会等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交互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为随心所欲、争勇斗狠或碍于情面,有超过7成的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对子女的日常活动安排、交友情况和思想变化不够了解,案发后倍感突兀,难以接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熟人犯罪占比超过65%,直接通过网聊随机寻找侵害对象的占近3成,案发概率与家长对儿童监护程度成反比。离婚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伤害的原因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对另一方的消极态度。

针对上述问题,青岛中院建议:父母要关注孩子的活动,对子女的行动范围和作息特点要做到随时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父母双方尽职尽责维护保全好亲子关系,多关心关爱孩子,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防止孩子为寻求心灵的安慰迷失了自己。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从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遭受犯罪侵害及家庭抚养出现偏差的家事案件。通过发布这些案例,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帮助公众了解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复杂性,推动全社会“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青岛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一、两败俱伤的“扛把子”争夺者

——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聚众斗殴罪案

基本案情

高某(17岁,女)、孟某(17岁,女)均已就业,某日与张某(20岁)在QQ聊天时为谁是所谓该地区“扛把子”产生矛盾,约定面谈。高某、孟某遂纠集在校学生卓某、丁某(均为男性,16岁)等,与张某纠集的其他多名成年人,在某超市旁见面沟通无果后,随即互相辱骂、推搡。期间张某等欲拖拽对方一名未成年女性上车带走时矛盾激化,卓某抢夺过对方所持钢管后与之发生殴斗,丁某同时参与并将对方驾驶的汽车玻璃砸毁。此次殴斗中还造成张某一方一人轻微伤。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罪时因未成年,依法单独立案审理,四人认罪、悔罪,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四个月不等,缓刑最高到三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高某、孟某、卓某、丁某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官提示

审判前,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经过几个月的羁押,走进法庭与父母以目相接时,交相痛哭。庭审中他(她)们自忏于幼稚地斗勇比狠,害人害己,父母自责于忽视子女日常变化,小隙沉舟。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青春期未成年人看似成人体貌,也具备一定自立性,但因所知有限,触世不深,又急于模仿成人,易受不良人群和信息影响,出现言行失控,稍越雷池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父母师长要在青春期这一阶段给予孩子足够关注和正确引导,支持陪伴孩子们健康平稳度过青春期。

二、组局“仙人跳”却跳进监狱

——刘某、连某犯抢劫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赵某(14岁)、钱某(16岁)和孙某(13岁,女)三人均辍学,通过QQ网聊寻找意图发生性关系的男网友,先后将两名网聊对象约至小旅馆,假意捉奸进行抢劫。第一次三人准备甩棍预谋抢劫,后发现该男网友身体强壮,遂寻机离开;第二次三人仍携带甩棍并购买胶带准备捆绑,后因彼此配合失误没有成功,最终放男网友离开。期间赵某明知孙某不满14岁还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需特别说明,孙某仅13岁,对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知,依法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故本案中赵某、钱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抢劫,依法构成抢劫罪,其中赵某与幼女多次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孙某因不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加以管教。

法官提示

三人家境尚可,家庭却对孩子疏于照管教育,坐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游荡社会,导致三人没有形成正确生活生存观念,更遑论法律意识的养成,最终犯罪获刑。借用网上一个说法“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就会有别人替你教育”——儿童不会自动成长为自尊、守法的人,必须经过系统规范的学习,父母师长正面的言传身教,和自我修正能力的训练,才有可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会至少明确什么行为因侵犯他人而不能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明确什么行为是伤害自己而不允许别人做,如何避险和维权。

三、交友不慎,同学变成狱友

——张某、李某、赵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周某(15岁)、吴某(15岁)、郑某(14岁)三人均系初中生,其中郑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3岁)曾是所谓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份,三人酒后到一处旅馆内休息,周某提议找王某发生性关系,三人遂借口郑某醉酒需人照顾,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旅馆。吴某、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王某强奸并摄录视频,郑某在周某实施犯罪期间离开房间。后被害人王某报案,公安将三人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吴某有期徒刑六年,郑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周某、吴某、郑某共同合谋,并以暴力手段轮奸幼女,系强奸共犯,均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犯罪虽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但因性质恶劣,仍应作出较高量刑。

法官提示

本案是家庭放任未成年子女自由交友、自由发展的典型案例,几名初中生有饮酒等自损健康行为,自行支配大段时间,与同样缺乏后果意识的同龄人互相怂恿,直到一起获罪服刑。青春期男女性意识萌动系人的正常发育过程,家长不必谈性色变,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加强关注子女思想变化,借机引导子女养成健康的交友观和婚恋观,共同营造尊重女性,以礼互待的社会氛围。也可具体到细节,如家长应嘱咐年龄幼小的子女或女生,独自出行时务必如实告知父母,且应避免单独与其他男性处于封闭空间等,提高孩子辨别风险的能力。

四、未成年不是黑恶势力的挡箭牌

——李某、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龙纠集多名同伙,组织李某、张某、王某、陈某、金某和王某浩等八名16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招工、恋爱等引诱方式控制十一名14到17岁的未成年女性,采取一对一看管、跟随出行、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控制11名未成年女性到KTV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在此期间张某龙特别指使王某和金某,必须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以便于后期控制。

逐渐形成了以张某龙为首要分子,赵某、梁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几名未成年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发后,法院依法分案审理,对成年被告人另案严惩,对八名未成年被告人以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分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张某龙为首、李某、张某、王某、陈某、王某浩、金某等人参与的该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八名未成年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其中金某、王某在张某龙的指使下,与未成年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法官提示

近年来,出现黑恶势力吸收未成年人为成员情形,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年龄条件以及便于操控的特质,组织实施犯罪。由于兴趣和人际圈相仿,未成年成员更容易在对同龄人犯罪时得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犯罪集团末端,听从指挥且执行彻底,甚至满足于在犯罪集团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混淆是非,直至犯下重罪无力脱身。所以,家长应对子女的交友情况、精神面貌和学习状态等有充分了解,要加强与学校、教师的有效互通,及时矫正不良言行,敦促孩子平安成长。

五、披着“帮忙”外衣的儿童侵害者

——王某犯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9岁的女孩小陈,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但父亲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小陈与同学小王同住一小区。小王之父王某因接送两人上下学,发现小陈常常独自在家,缺少家长看顾。

某日王某趁小陈来找小王玩耍时遣开女儿,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完全摸清陈家作息规律后,多次伺机前往小陈家中、自己车内奸淫猥亵小陈。王某曾多次给小陈几块钱,同时威胁小陈保守秘密,否则小陈会在同学中“丢人”,还可能被爸爸“打死”等等。小陈从懵懂不知,到不敢求助,再到自我厌弃,种种原因导致罪行持续一年有余,直至某日王某在小陈家实施犯罪时,被偶尔回家的小陈成年哥哥抓住现行并报案。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王某披了“好心帮忙”的外衣,利用天真儿童对熟悉长者的依赖信任感实施犯罪,并长期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绑架”,手段下作,行为卑劣,不仅对小陈造成身心伤害,最终也让自己的老父母、妻子和女儿深以为耻。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往来互助是和谐常态,但犯罪分子也有熟人,可能利用熟人便利伺机行恶。儿童的识别力和避险力较低,早期的安全意识全靠父母引导建立,所以家长首先要对罪恶有所了解,做好充足预案,其次自己要学习如何保护孩子的知识和方法,更要在孩子遭遇不幸事件时,做孩子坚定温暖的安全后盾。

六、闪婚带来的横祸

——王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某外地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潘某相识,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两人均系离异再婚,王某育有一女,跟随前夫生活,潘某4岁的儿子小小潘跟随父亲和继母王某共同生活。两人因恋爱时间极短,对彼此脾气秉性缺乏深入了解,二人婚后经常产生口角。2018年6月,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王某感觉潘某对已经怀孕的自己不够体谅,对自己的女儿也很漠视,进而想到,日后丈夫对两人生的孩子肯定也不如对小小潘好,遂起歹念。事发当天,王某提前从幼儿园接走小小潘,从山东某地乘长途车来至青岛,带孩子在海边游玩一下午后,晚上入住某旅馆,期间王某始终关闭手机隔绝对外联系。当晚,王某在小小潘熟睡后,以手掐脖颈方式将其扼毙。次日王某投案自首。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宁故意杀害继子,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王某作案时已怀孕,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提示

现实社会中,离婚父母再婚再育的可能性较大,也势必将孩子带入新家庭。儿童与没有血缘关系、没有相处过的继父、继母的共同生活模式,与因为婚姻走到一起的再婚夫妻,有着天壤之别,怎样与孩子建立良性健康的亲子关系,是带孩子的一方务必提前考虑周全的,也应当充分履行好分内职责。只有良性健康的亲子关系,才能保护孩子在新家庭继续健康平安成长。

七、孩子的哭声谁能听见

——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16岁的男孩小周家境富裕,学习自觉、热情有礼,考入重点高中后,更加勤奋努力。但前年父亲出现婚外恋后,父母反目,母亲范某领着小周到姥姥家生活。期间母亲反复向小周灌输对其父的不满,并要孩子表态与自己同一“战线”,姥姥动辄也对小周说“你可别像你那个爸爸”之类的话。后小周父亲起诉离婚,其母和姥姥表示绝不同意,除非男方放弃所有财产。诉讼期间,其母让孩子用作业本写下“希望父母不离婚,否则严重影响我学习”纸条提交法院,其父也多次私下到学校、补习班找小周,希望他赞成父母离婚,并跟自己一起生活。

本来小周在得知父亲出轨后,内心已受到极大震动,后来又处于父亲和母亲、姥姥的尖锐对立中,不知所措,心慌不安,导致万念惧灰,成绩陡降,有一天甚至走上了教学楼的顶层企图轻生,被老师和保安及时发现并劝回。后小周经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法院结合孩子现状和婚姻历史,在庭上庭下多次主持双方沟通,最终双方表示要回去平心静气地协商,和缓地实现各自目的,并向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尽力平复孩子的心理创伤。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提示

彼此忠诚、互相尊重是美好婚姻的基础,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根基。但如果确实走不下去了,与其一家人生活在紧张敌对的氛围里,不如理性地和平结束婚姻,不能把孩子作为增加自己胜算的工具,导致孩子长期情绪紧张、心里恐惧。在孩子未独立承担一段社会关系之前,还不能区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环境的关系,经常会把父母之间的冲突归咎到自己身上,或者发现自己的努力无法拉回父母后,陷入绝望,甚至走向抑郁。

当离婚是唯一出路,如果此时父母积极向上、做好榜样,将危机转化成为关系调整、个人反省和孩子成长的契机,向优势视角与发展视角转变,孩子反而可能被激发出顽强、坚韧、主动进取的人格品质,平安健康成长。

八、幸福照片外被遗忘的大儿子

——张某与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五年前,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10岁的儿子鹏鹏选择跟爸爸生活。此后,张某对鹏鹏疼爱有加,生活和乐。直到一年前,张某再婚后生育次子,生活和经济压力突然增大后,在家里开始苛责鹏鹏的学习成绩、自理能力甚至脾气性格等,从语言指责,逐渐演变成动手打骂。

一天,张某开完家长会回家后,对鹏鹏又一次“新账旧账一起算”时,一向表现内向的鹏鹏突然爆发,开始大声吵嚷历数自己眼里父亲的失职行为,并质问父亲微信头像为什么是弟弟。张某一方面感到震惊,一方面恼羞成怒,反而更加指责鹏鹏不懂事,鹏鹏在嚎啕大哭中,拿起手边的台灯砸向父亲,矛盾激烈升级。此后,张某要求鹏鹏去跟妈妈生活,并开始与前妻协商,但前妻以业已再婚再育,一时间照顾不了为由不予同意。张某更加生气,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由前妻抚养鹏鹏。

事关一个孩子激烈的心理变化和自尊需求,法院不宜简单询问、快速判决,而应帮助鹏鹏做好情感疏导,包括与鹏鹏有关的四位家长,引导他们自己找到办法。本案邀请擅长做儿童沙盘辅导的心理咨询专家参与,提供了观察和评估建议,法官据此开展工作。最终鹏鹏妈妈和继父顾虑消散,主动提出接鹏鹏来家适应几天。经过试验,鹏鹏表示跟妈妈一家生活也挺好,而且和爸爸关系也缓和了,同意变更。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本案中,鹏鹏及母亲的真实意愿和双方抚养能力是决定是否变更的决定因素。

法官提示

张某没有体会到,对青春期的鹏鹏来说,接连出现的继母和弟弟,像是突然闯入自己和爸爸生活的陌生人,他自己毕竟仍是儿童,面对爸爸出现的言行变化,既难以消化接受,也需要父亲关爱,但又说不出来,所以矛盾越积越厚。

普通家庭的“二孩”问题,尚且可能因为父母对大孩的心理建设和区别对待问题,导致大孩产生情感失落,更何况是一个孩子生活在重组家庭里,心理感受更为复杂,包括被动接受生父母都再婚再育后对自己的亲情真空。所以,父母要尽力缓解孩子的心理应激,妥善处理彼此关系,进而给孩子创建一种健康的亲子关系。

九、在法院相见的父女

——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曹与丈夫小方原系高中同学,工作后恋爱结婚。初时感情较好,生育女儿后因养育观念分歧,加之产后情绪变化,逐渐与丈夫、公婆产生激烈矛盾。某日,小曹、小方和婆婆三人再次发生争吵,升级到互相推搡,然后小曹干脆带着不到一岁的女儿,回到父母家生活,一住就是两年多。期间无论是小方去接,还是小方托朋友带话,小方仅回家取过生活用品,双方再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拒绝小方和公婆看孩子,小方也没有给过任何费用。

后小曹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父母都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各为自己的孩子鸣不平。同时小方提出想看孩子,小曹起初拒绝,后仅同意把孩子带到法院,但请求法官全程在场,以防对方有过激言行。后在法官的桥梁作用和耐心引导下,小方终于实现了三年来的第一次父女相见。而此次探望的温馨气氛,也为双方理性协议财产处理和抚养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最终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抚养费和探望权互相独立,没有先后顺序,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双方均应配合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探望权,并非只为了保障成年人的亲权,更是考虑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夫妻离婚意味着子女成长环境的巨变,保全亲子关系是离婚双方必须坚持的原则,加强亲子关系是降低伤害的关键环节。如果离异双方仍把自己的感受放到孩子需求之上,不愿意互相配合,受伤最大的是夹在中间的儿童——因为成长过程中缺少一方家长的正面参与,安全感难以重建,可能在青春期及成年后出现父母无法纠正的行为问题。

十、看妈妈眼色下跪的小姑娘

——蕾蕾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耿与丈夫协议离婚六年了,女儿蕾蕾现在11岁,当初协议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孩子生活所需的一半。小耿发短信找前夫增加抚养费,没有得到回复。于是小耿作为蕾蕾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开庭当天,小耿带蕾蕾来到法院,声称孩子自己要来和爸爸要抚养费。庭前,法官就法律规定和心理伤害问题与小耿进行交谈时,小耿说“我和孩子相依为命,她爸爸不给钱,我全都告诉她”,然后走出去示意孩子过来,蕾蕾看了妈妈一眼之后,径直走到法官面前突然双膝跪倒,边哭边说求法官帮帮自己。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蕾蕾爸爸的收入和蕾蕾实际花费情况,本案判令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

法官提示

孩子不应被拉入金钱纠纷,夫妻离婚,可以据实相告,但儿童心理需要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让孩子感受到自己被一方父母抛弃。

离婚势必导致单亲父母养育孩子,虽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但也比对方多了天伦之乐。所以,作为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及时调适心态,自强自立,用理智、用头脑、用策略构建关系,重要问题应当提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主张,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该尽量配合,尽一切可能为孩子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做正面榜样。(案例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