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司机无证醉驾超车出事故 摩托车还无牌

2020-06-30 15:0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2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尹彦鑫 张伟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学习培训,确保掌握基本的交通法律知识以及合格的驾驶技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无知者无畏,以为开车很容易,甚至交法知识“一窍不通”便开始上路行驶。

29日上午,记者在李沧交警事故科就采访了这样一起热别“胆大”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责的摩托车驾驶员,不仅自己无证摩托车无牌,还醉酒驾车,血检结果高达185.7mg/100ml,甚至同车道超车也不含糊。所幸,事故并没有造成大的伤情。

5月11日22时17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九水路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处左后调头时,适遇李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一名乘客,沿九水路东向西行驶,摩托车驾驶员从左侧超车时,与轿车刮擦而过,摩托车车头前部与轿车左前头部相撞,摩托车倒地,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和乘客受伤,两车损坏。

根据现场勘查、监控录像以及双方供述,摩托车驾驶员李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从左侧超车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轿车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乘客无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轿车驾驶员刘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除了各自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还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行驶责任。希望李某能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学好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