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行医零容忍 李沧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首张罚单

2020-07-11 22:0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590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鑫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等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日前,李沧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查处一处非法行医点,依据该法开出李沧区首张罚单。

2020年6月9日,李沧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称李沧区某某理疗中心为顾客开展针灸,质疑机构和人员不具备行医资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疗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顾客开展针灸等中医诊疗活动,未查实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李沧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李沧区医疗市场秩序。

同时,再次提醒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让非法行医行为无处藏身。

法条链接:非法行医罚款五万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