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节禁放烟花爆竹 崂山警方400余警力严密巡查

2020-09-08 20:0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970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9月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的“财神节”也是青岛禁放烟花爆竹以来第一个“财神节”,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崂山警方安排400余警力,严密开展街面巡查,加强源头整治,堵塞非法渠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近日,崂山警方组织各派出所开展宣传活动,通过讲解禁放规定向居民发放宣传单、张贴告示等方式,确保禁放政策人尽皆知。民警提醒,请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崂山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三、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全区禁止制造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七、举报方式

遵守《禁放烟花爆竹规定》是每位市民应尽的义务,如发现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您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崂山公安分局:55580110

区应急管理局:8899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