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文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农业(渔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通知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
通知提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导经营者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工作,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闲置设施农业用地等,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镇政府应会同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开可以用做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
同时,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做了明确认定。直接利用耕地进行种植和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上,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上,多部门联合执法,通知提到,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经营、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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