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不理旧账将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获表决通过

2020-11-18 20:2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28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11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可以说,该条例将为青岛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提供营商环境的支撑。

不搞大而全,推动解决痛点难点堵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重要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本市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但对标先进城市做法,仍需通过法治化手段优化提升。因此,制定《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市政协、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多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市场主体、专家座谈会。2020年4月22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提请审议的《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了解,此次立法注重立足本市实际,聚焦市场主体期盼,贯彻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立足巩固本市改革创新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大而全”,着力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推动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涉及面广,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立法时坚持“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不简单重复上位法,重在结合实际予以补充细化和作出创制性规定。坚持立足地方事权开展立法,对上位法规定国家层面统一管理、规范的事项和省级管理权限事项,不再规定。坚持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法律打架”。

“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不断推陈出新。对于方向明确、做法成熟的,尽量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并为改革举措提供合法性依据。对处于探索阶段、尚不成熟的,在表述上注意保持法规的适应性,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破题审管不衔接

该条例共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条例对功能区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及政府管理权限下放作出规定;对区域协同、推动全方位开放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样是该条例的侧重点之一。

该条例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推动资源高效配置;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鼓励开展域外法律查明服务和合规审查服务。同时加强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保障,特别是在人才公共服务、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便利化以及突出市场主体在人才评估中的主导地位等方面作出规定。还围绕本市当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工业互联网的重点工作,对于支持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从商协会培育、拓展行业服务、公共服务职能承接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便利高效为目标,打造三化三型政务服务环境,该条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责,明确权责清单、政务服务标准化、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智能审批、一事全办、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制度,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特别针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审管不衔接问题,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同时推进服务便利化,对水电气暖报装、不动产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便捷办理以及通关便利等作出规定。还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对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作出规定。

政府不履行合同将依法追责

为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条例对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等作出规定。

该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向社会公布。

而在完善保障与监督,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方面,该条例围绕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方面,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完善政策的公开制定、合法性审查、宣传解读、信息发布、政策落实、评估以及清理等制度,将本市近年来制度创新方面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对决策实施公开机制、流程再造、顶格协调推进机制等作出规定。

该条例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市将政务履约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支持“民告官”、诉讼服务便利化、多元化解纠纷以及社会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协同监督等作出规定。该条例中规定,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