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今起在公交车上干这事将入刑!

2021-03-01 11:0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659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马正拓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其中一条与公交行业息息相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半岛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因存在干扰公交车正常驾驶行为,岛城已经有市民被追究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构建和谐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交车独立的驾驶空间

新规约束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驾驶员有违规行为同样受罚

需要说明的是,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仅只约束乘车人员的行为,对公交驾驶员的不当行为也有惩处。法条明确指出,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需接受同样的处罚。具备这两种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半岛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因干扰正常公交车正常行驶,岛城已经有市民被追究责任。2018年10月29日下午,一名七旬的男性市民在乘坐青岛25路公交车时,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捣了驾驶员一拳,导致行车一度被中止,最终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2020年2月21日10时许,西海岸新区一辆309路公交车上,52岁的女乘客毕某拒不进行身份登记,并不停辱骂驾驶员,还连续锤砸驾驶室的玻璃隔离门。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黄岛警方依法对毕某行政拘留15日。

另外,为防止出现乘客与公交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作为2019年的市办实事之一,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为公交车安装驾驶区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一键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