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山木培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被济南市中市场监管罚6750元

2021-05-11 10:2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8240) 扫描到手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培乐

为了证明实力和影响力,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在课程介绍部分,发布“山木培训积极拓展国际及国内市场,目前在英国伦敦、剑桥、中国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武汉、厦门、杭州、青岛等30多座大中城市设有分校200余所,却无法提供证据,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在济南山木电脑学校主办开设网址为www.smpx.com.cn的山木教育官网(网站备案号为鲁ICP备11027543号-3)深圳页面发布广告。为了证明“山木培训”的实力和影响力,从而扩大招生规模,增加学员人数,当事人工作人员在课程介绍部分发布“山木培训积极拓展国际及国内市场,目前在英国伦敦、剑桥、中国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武汉、厦门、杭州、青岛等30多座大中城市设有分校200余所……”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其中“在英国伦敦、剑桥”、“设有分校200余所” 等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2250元。截至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当事人含上述广告内容页面已自行停止发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宣称“在英国伦敦、剑桥”、“设有分校200余所”,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受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系第一次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75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