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发声追缴明星们P2P代言费!来数数那些年代言P2P的明星们都有谁……

2021-06-02 19:35 大众报业·风口财经阅读 (42097) 扫描到手机

  银保监会重磅定调,代言P2P的明星们这笔钱得还!

  P2P网贷全面清退后,存量风险处置工作正在加速推进。6月1日,银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监管重点工作。其中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此前,银保监会曾警示明星代言五大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央媒对明星代言“翻车”现象集中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e租宝、中晋资产、网利宝、有利网等多个风险平台“爆雷”,这些平台都有现役大牌明星为其代言,像黄晓明、范冰冰、郎朗、唐嫣、赵雅芝等,几乎将各个年龄段的受众群体“一网打尽”。

  那么,这些明星代言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银保监发声追缴代言P2P明星的代言费

  《鬼吹灯》里的“大粽子”(“僵尸”)抱着手机,并向前来“索命”的“摸金校尉”隆重介绍自己投资的P2P又赚钱了;《那年花开月正圆》里面的小丫鬟自豪地向同事们炫耀自己如何理财有方;你最熟悉的明星笑靥如花地出现在某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硬广上,仿佛他的成功就是因为投资了这款理财产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理财平台爆雷,为其代言的明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6月1日,银保监会举办新闻发布会,为大家介绍近期监管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颇为引人关注的一点是,银保监会明确表态,要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其中提到,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取得积极进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久战,银行业保险业风险持续收敛。

  一是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已接管的“明天系”6家保险信托机构运行平稳,一批城商行、农商行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部分高风险信托机构得到妥善处置。

  二是持续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大力整治“名不符实”的金融产品。前4个月,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净减少5499亿元。

  三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一季度银行业处置不良贷款4632亿元,超过去年同期。一季度末,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3.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较年初下降0.02个百分点。

  四是配合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做好高风险地区的债务风险应对,有序化解存量风险。

  五是稳妥推进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

  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引入征信系统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追偿专业化水平。

银保监会曾警示明星代言五大模式

多家央媒对明星代言“翻车”现象集中关注

  今年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也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指出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1、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2、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3、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4、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5、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银保监会强调,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此外,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今年1月份,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发文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该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上述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明星代言的P2P平台爆雷已有定性,即明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央媒对明星代言“翻车”现象集中关注。

  “不应给明星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对于不爱惜自己羽毛、不惜以恶劣社会影响为代价谋取利益的明星,社会不能一忍再忍,应探索出台措施追究其连带责任,让其凉凉。”5月17日,新华社就一起合同诈骗案发文,涉案品牌茶芝兰明星代言人马伊琍也站在了舆论中央。5月17日下午,人民日报评论也发文称“明星代言须守住底线”。

那些代言P2P的明星们

  过去几年,金融碰上互联网,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迅速崛起,积聚了大量的财富,并豪掷千金请来影视明星为其背书。不仅是代言、站台,形式也是花样百出。以“爱钱进”为例,2016年前后,卫视、网络最火爆的影视剧、综艺节目,几乎都能看到它的身影,比如《老九门》《那年花开月正圆》《鬼吹灯》等,“爱钱进”采用小剧场等形式,深度的广告植入,因此知名度大增。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e租宝、中晋资产、紫马财行、鑫琦资产、理想宝、团贷网、网利宝、有利网、爱投资等多个风险平台“爆雷”,这些平台都有现役大牌明星为其代言,像黄晓明、范冰冰、郎朗、唐嫣、赵雅芝、唐国强、张铁林等,几乎将各个年龄段的受众群体“一网打尽”。

  这也引发了关于“明星是否该为代言的P2P产品负责”的讨论。

  不过,从此前的报道来看,多数明星在代言平台出现违约事件后,尽管卷入了舆论风波,但多数都不了了之。

  2016年,知名艺人张铁林为之宣传的鑫琦资产因涉嫌非法集资爆发危机,有大量网友在微博表示:“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必须负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张铁林始终未对此发表看法。

  随后,e租宝、东虹桥金融、理想宝、团贷网先后爆发兑付危机,让李湘、黄晓明、唐国强、范冰冰等明星陷入代言泥淖。2016年,e租宝被认定为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00亿。

  为大众所关注的还有知名主持人汪涵代言“爱钱进”被声讨事件。去年7月,在爱钱进产品传出兑付困难消息后,多名投资者举牌喊出“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的标语,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多位受骗的投资者表示,当时是看了汪涵的广告,相信他才购买涉事理财产品,强调汪涵需要为此负责。随后,汪涵就代言网贷平台一事向监管部门进行情况说明,并公开道歉。

  汪涵道歉后不久,湖南台主持人杜海涛也因代言P2P平台网利宝引发争议。

  一名网利宝理财APP的投资者称,他2017年至2018年期间看到了杜海涛代言的理财APP广告开始投资,目前损失了120多万。

视频截图

  杜海涛姐姐在直播带货时,有网友在弹幕中刷屏"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这么惨"。

  似乎是影响到杜海涛姐姐直播了,她直言:"就没说法,咋地了?爱看看,不看出去,就这样,爱咋咋地",说完便认真擦起手来。

  随后屏幕外助理的声音响起"我只想说,最应该给个说法的是你们自己,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你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跟海涛无关,人家海涛没牵着你的手说你必须给我签……"。

  助理说完,杜海涛姐姐连着说了两个"你活该"。

  2020年7月11日,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称,“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其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合作前其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还注册使用过产品,广告合作早已结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

  不过也有例外,2020年,因曾经代言的“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上万投资者被套牢,“九球天后”潘晓婷可谓深陷风波里,一度被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裁判文书显示,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明星代言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那么,被立案的网贷机构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怎么承担呢?有没有不承担的情况?

  多位分析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代言金融产品也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根据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这应该是把代言费收入作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但前提是P2P平台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对记者表示。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部主任刘盼盼对记者表示:在爆雷或已被立案网贷机构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则可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知”及“应知”的判断很关键,代言人起码应当在代言之前对公司的资质、税务、相关许可合规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上文提到的潘晓婷代言事件,就有投资者起诉她,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但法院难以判断潘晓婷“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最终没有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P2P交易在金融监管领域是高风险领域,如果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相关政府部门为尽可能完成追赃工作,为广大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要求其说明问题、配合调查,且视情况追缴代言费,合法合理合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对记者表示,可以从行政监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来谈。

  其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

  1.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列明了对广告代言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具体到P2P的应用场景中,与之可能契合的是第三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与第四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之规定。

  就前者来说,该款规定要求代言明星已购买其推荐的P2P理财产品,而后者则是要求明星对广告是否系属虚假作出一定程度的审查,否则,代言明星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上月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据此可知,如网贷机构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网贷代言人须退还代言费作为集资资金清退。

  其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代言明星应当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晓广告为虚假?明星应当知道的标准是什么?明星对广告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

  我们从法条无法得出上述问题的直接结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中晋系理财产品暴雷的明星代言案(2020)沪02民终3552号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从代言明星的广告语言来看,并不能得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这一情况。虽然这一结果与广告语言的内容密切相关,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出借人要求代言明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诉讼难度,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其三,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

  根据明星对其所代言的P2P平台的主观知悉程度,特别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虚假广告情形或出借资金流向的,结合当前侦查机关对待涉众金融的倾向,代言明星存在被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共犯追诉的可能性。

  如代言人同时具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之一的,根据情节,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刑法的世界里,存在一个叫做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我们在办理涉众金融案件时经常提到这一点并运用于实践:客观上对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不应当一概当做帮助犯处理。如果代言明星涉嫌刑事犯罪,这一点或许是出罪或罪轻辩护的关键。

大众报业·风口财经综合整理,素材来源:中国基金报、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新华社、新浪财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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