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将200万房产遗赠保姆,子女有权反对?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这些继承纠纷成焦点

2021-07-06 19:4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239475)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丁浩 刘雪彦 谢雨禾

亲生儿子两年不上门,86岁老人要把房子遗赠保姆……

老父亲去世30年,房子没过户,现要拆迁了竟然发现房主是妹夫……

弟弟多分了财产,却要求均分抚养费……

家事无小事,家家都有本难念经。7月6日,围绕继承纠纷中遇到的亲子鉴定、遗产分割、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等问题,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电话不断。半岛邀请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付鹏和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宋化盼在线解答疑问。两位律师一一解答,为市民理性维权搭建桥梁,解疑答惑。

>>问法现场<<

“半岛问法热线请的律师信得过”

上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话题,很多市民意犹未尽,仍有很多继承方面的问题拨打半岛96663热线。7月6日的半岛问法热线,继续关注市民关注度极高的“继承纠纷”,邀请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两位资深律师为市民解疑答惑。

“一上午电话就没停,说得我口干舌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从热线开通就响个不停,原本两个小时的接线时间不得不延长到12:00。两位律师在接线过程中,还不忘拿笔记录下市民疑惑。

“请问是付律师吗?”

“我是半岛问法热线专职律师。”

面对市民问题,付鹏律师解答十分仔细,分析利弊、指出解决方案,还不时安抚来电市民激动情绪。“半岛问法热线请来的肯定都是资深专业律师,这个我们信得过。”市民张先生电话刚接通,还没说问题就表达了对律师的绝对信任。听完付律师专业解答,张先生直言:“这下我心里有底了。”

一上午的接线活动,因为热线不断,两位律师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一个电话刚结束,拿起矿泉水还没拧开盖,下一个电话就打进来。“每个人都会老去,终有一天要面临养老和遗嘱的事情,所以这个话题特别能引起人共鸣。”宋化盼律师介绍说。

八旬老人要把房子遗赠保姆

“律师,我想把房子给照顾我的保姆。”86岁的市民黄先生打过电话,声音因为着急颤抖模糊,让人听不清,接线的宋化盼律师一上来没听清楚。“大爷,您不着急,慢点说。”听到宋律师安抚,黄先生情绪渐渐稳定下来,将自己的问题娓娓道来。

今年86岁高龄的黄老家中有个独生儿子,儿子不大的时候老伴早逝。将儿子养大成人后,黄老先生年纪渐长,在外地住过一段时间养老院。近年来思乡亲切,回到家中养老,他请了一个保姆照料生活起居。由于跟儿子关系并不太好,唯一的独子已经两年未曾谋面。

家中的大小事宜都由保姆帮忙操持,这令老人很感动。

随着年事已高,黄老先生想立一份遗嘱。

对儿子很失望,老人就想把自己手头的这套房子留给保姆,希望保姆能够在身边照顾自己老去。老人曾去公证处公正遗嘱,但工作人员以老人的诉求不符合公序良俗为由让黄老再酌情考虑。老人还跟儿子商量,把房子可以留给儿子,但要以现金补偿的方式留给保姆50万,这个要求不仅被儿子拒绝,还成了两个人争吵的源头。问题得不到解决,老人也十分苦恼。听了老人的伤心遭遇,律师建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且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因此,黄老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但考虑到家庭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黄老年事已高,建议老人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应充分征求各方亲属的意见,谨慎考虑,慎重处理个人财产,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宋化盼律师

>>律师说法<<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的宋化盼律师

今天一个80多岁的老爷子要把200多万的房子遗赠给他的保姆,这个保姆已经照顾他两三年了。按照法律来说,自书遗嘱的书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形式,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就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老爷子把价值200万的房产赠与给保姆这个事情,我们认为在公序良俗方面是需要考虑的。在接访过程中,我们就建议老爷子跟自己的子女协商处理一下这个事情,以免引起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的付鹏律师

在现如今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大家对于财产继承和财富保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我们的普法工作过程中,发现大家对于民事纠纷中的诸多细节不甚了解。比如一个案例中,一位继承人在其老人去世30年以后,才意识到老人遗产继承的问题。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因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而丧失相应的权利。

为此,付鹏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存在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最好能够对自己的家庭财富提前作出规划和管理。目前从法律上来讲,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比如立遗嘱、设立保险、设立信托,甚至可以设立基金,即便是最普遍常见的立遗嘱方式也最好提早规划,这些方式都可以达到财富安全和顺利传承的目的。法律不仅仅是在纠纷发生的时候解决纠纷的一个工具,同样也是大家对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提前做出规划的明确指引。

付鹏律师

>>典型案例<<

现场咨询热线火爆

记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案例

供市民参考

案例1:

父亲、奶奶相继去世,复杂继承关系如何确认?

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由刘先生的奶奶住着,父亲去世时没有留遗嘱,现在奶奶和二叔也相继去世,奶奶那边的亲人不配合公证,导致该房子无法进行过户或买卖。刘先生想知道,奶奶那边的亲戚究竟有没有继承权,他们不配合公证,刘先生应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父亲先于奶奶去世,在父亲去世时继承已经发生,奶奶也是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奶奶去世后,奶奶从父亲那里继承的一部分财产还要再次发生继承,继承人包括刘先生自己(代位继承),二叔,三叔,姑姑。二叔去世后又发生继承,继承人包括二婶和二叔的儿子。

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应当走法院起诉流程,刘先生作为原告,把其他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其他亲属不参与诉讼,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告,如其他亲属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经法院记录在案,则视为放弃继承的权利。法院通过审理,会将家庭亲属关系,继承发生的先后顺序和每个继承人的分配份额等一一捋清。生成法律文书可作为后续去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案例2:

代书遗嘱无见证人不具效力

王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三套房子,当时父母在的时候就分家了,父母在分家单明确说明三套房子给三个儿子,不给女儿,但分家单不是老人亲自写的,且写分家单时没有见证人。三套房子都是父亲的名字,现在过户需要妹妹一起签字,但是妹妹不配合。王先生想知道,这份分家单具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签日期确认。这份分家单为他人代书且没有见证人,因此,这份分家单是不具有遗嘱效力,建议王先生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案例3:

父亲去世留下拆迁房,继承咋确认?

于女士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她有五个兄弟姐妹,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2005年拆迁补偿置换的房子和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要求将房子分给于女士和弟弟。2011年,父亲留下的房子已开始登记回迁,因继承权尚未得到确认,于女士和弟弟迟迟不能接收房屋和办理相关补偿手续。于女士想知道,她应当通过怎样的方式获得拆迁补偿?

 律师建议:如果于女士与兄弟姐妹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此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用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向拆迁补偿单位或者村委会提出补偿的依据。

案例4:

自写遗嘱需通过诉讼确认效力

王先生的父亲去年去世,父亲名下一套老房子拆迁补偿了一套新房,但房产证至今没有办理,父亲去世前留下自写遗嘱说将房子留给王先生,继母也在遗嘱上签字同意,当时两个妹妹和继母也都同意该房屋由王先生一人继承。王先生拿遗嘱去房产中心想要办理过户,但房产中心告知其必须让其继母、两个妹妹到场办理,否则无法办理。此时,王先生的两个妹妹拒绝到场配合,王先生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才能过户成功?

律师建议:房产中心作为登记部门,没有专业知识和权力去认定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该问题要彻底解决,必须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由法院确认遗嘱的效力,生成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王先生个人对房子的继承权。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房产中心才能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5:

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遗产

李先生一共兄弟姐妹六人,但只有自己和一个弟弟轮流赡养老人,还帮助老人还了以前所欠的债务。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子,李先生想知道没有给父母养老的大哥和两个妹妹有继承权吗?以及如果六个人都想要这个房子,可以过户到六个人名下吗?

律师建议:在法律上六个子女都享有房产的继承权,但可以主张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遗产,其他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只有自己和弟弟赡养老人的证据,由法官酌情分配房产。关于房产过户可以有两种情况,房产可以过户到一个人的名下,其他人根据房屋作价按比例分配补偿款;另一种情况是房产可以登记在多人名下,将比例列明,按比例共有房产。

案例6:

拒绝赡养义务,或将导致继承权丧失

刘女士是家中的大姐,多年前,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刘女士的妹妹,并以此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女士的妹妹负责赡养老人。然而在产权变更以后,刘女士的妹妹将父亲赶出家门,没有履行先前约定的赡养义务。不得已之下,刘女士父亲寻求了法律援助,在其干预下,父亲和众子女协定,父亲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现今,父亲已经去世,房子也要拆迁,其余子女想向小妹妹主张,要求获得该房产拆迁赔偿中属于自己的那份。

律师意见:虽然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妹妹名下,但家庭内部先前确立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其余子女有权向妹妹主张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主张不成,其余子女应当出示这份协议及小妹妹拒绝赡养父亲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来保证自己的应有权益。而且《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7:

30年前财产纠纷已失诉讼时效

刘先生最近得知自己父母的老屋已经被拆迁的消息,疑惑自己并未分得补偿。几经询问下,发现老屋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人竟然是自己的弟弟,原来早在1991年更换房产证的时候,自己的弟弟在妹妹的支持下将房子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刘先生的父母早在80年代就过世了,并未留下遗嘱,刘先生认为按照法定继承,自己应该拿到赔偿款的一部分。

律师认为:刘先生父母的老屋原本的确其几个兄妹均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考虑到继承发生和产权变更的时间过于久远,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甚至已经超过了民事权利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因此刘先生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与弟弟及妹妹私下协商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提醒大家,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不超过三年,从被继承人去世起,继承就发生了,三年之外将丧失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一般很难再去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个人应当积极地关注及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8:

弟弟多分了财产,却要求均分抚养费

家住城阳区的李女士为父亲住房的问题烦恼不已。当初母亲去世时,将属于父母双方共同财产的住房的一半继承给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父亲及兄妹,近年,父亲又将自己所有的该房产的剩下的份额过户给了小儿子,并最终由小儿子变卖,兄妹几个按照各自份额分得钱款。这样一来,父亲就需租房居住,父亲向大家商议由4个孩子均分房租及赡养费。李女士为此感到疑惑,自己的小弟明明多分了房产,为什么不由他多出赡养费和负责照顾老人呢?

律师建议:按照李女士的陈述,遗产及财产处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父亲在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小儿子时,并未与其做出赡养协定,那么父亲的赡养费确实应该由众子女均分,但此举也有违公平原则。考虑到小儿子获得父亲房屋份额后主动将房产变卖直接导致了父亲无房居住的情况,李女士可以和小弟协商解决父亲的住房问题,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