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逃债”是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误解

2021-07-24 16:5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8445) 扫描到手机

特约评论员 蒋阳兵

7月19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产生了。作为个人破产案件当事人梁某提交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批准,这意味着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终于获得了实践。自《条例》施行以来,部分民众对于个人破产的概念仍停留在“老赖的逃债制度”,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误解。

并非每个债务人都具备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条例》中并未对“诚实而不幸”作出具体阐述,却列明对债务人的申报和审查的诸多限制,认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需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具体到梁某一案:梁某系一名创业者,因遭遇市场风险创业失败背负众多债务的他是不幸的;其在负债后并未试图逃避还债义务,反而迅速就业以求还清债务,积极还款的态度和行动体现了“诚实”的本质;其在法院完整、真实地陈述了破产原因及经过,并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这是债务人“诚实”的另一重要体现;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也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其本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正是上述这些因素促使了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部分民众的另一个误区在于把个人破产和免除债务等同起来。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要求免除余债的请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本案系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实际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的新的还款承诺,只要重整计划经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允许,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才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得到免除,而是在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经法院作出裁定,剩余债务才予以免除。

据了解,现深圳中院仍有5宗个人破产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如前所述,个人破产程序有其严谨性和门槛,其他案件的债权人也无须过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偿还。破产属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概括性执行,通过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变现,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清偿效率,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节约了化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纠纷的社会资源。

(作者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