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新规来了!将这样影响你我生活

2021-09-30 15:45 经济日报阅读 (57126) 扫描到手机

        一大批新规将于10月起正式实施。

        01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

  10月1日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开始执行。

  该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吴树建摄。(中经视觉)

02

汽车数据隐私将受保护

  10月1日起,《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开始施行。

  该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和焚烧

  10月1日起,《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开始实施。

  该标准指出,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在江西省靖安县水口乡青山村垃圾分类收集点,保洁员将垃圾集中装桶。(新华社)

04

插混车型纯电最低里程调整

  10月1日起,按照《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新能源汽车。江文耀摄(新华社)

05

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

  10月1日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优化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程序。调整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明确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情形以及临床试验审批默示许可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各环节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审评、体系核查等各环节的衔接,着力提高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等。

在天津开发区中新科炬公司,企业员工在医疗器械生产车间内工作。李然摄(新华社)

06

船舶审核实行“全国通办”

  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船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到港接受审核;同时船舶临时审核发证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发证时间压缩为1个工作日。

6月20日,船舶有序通过三峡五级船闸。三峡船闸18年累计通过货物逾16亿吨 。(新华社)

07

航区划分施行新规则

  10月1日起,《航区划分规则(2021)》开始施行。

  该规则规定了海上水域、内河水域和青海湖水域的的航区划分标准和程序,公布了已划分水域的航区等级;由通则、航区划分标准、已划分的主要航区等级共3章和附录组成,整合了原散落在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和青海湖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航区划分的内容,并补充海上航区的划分标准,完善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7月8日,两艘轮船靠泊在唐山港京唐港区集装箱泊位装货。杨世尧摄(新华社)

08

全面实施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10月15日起,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