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叨叨丨一男子从3楼扔下幼猫,称“我家猫多,扔一只咋了?”网友:报警抓他!

2022-05-28 17:4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综合阅读 (132734) 扫描到手机

近日,一则“住户将猫从三楼扔下”的视频被很多网友转发。

幼猫从天而降

据西部决策报道,辽宁抚顺一住户从3楼扔下幼猫,还称“我家猫多,扔一只咋了?”引起关注。

5月26日,目击者朱女士发视频称,有住户将幼猫从3楼窗口扔下。

“当时我和朋友在楼下跳广场舞,亲眼看到这只小猫被从楼上扔下来。大家都围上去看的时候,这只小猫还在挣扎。”

朱女士表示,刚开始是一位老太太在窗前,怎么问都不说话。然后一个男人走过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故意的。

视频画面显示,男子称“我就是故意的,你要咋的?”朱女士质问道,“为什么要扔猫?”男子则表示,“我家的猫多,扔一只咋了?

随后,朱女士把小猫带到了宠物医院做检查,医生表示小猫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就是被吓到了。

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对此行为的不认同:

“猫多也不带这样吧……也是命啊”

“除了虐待动物之外,这也算高空抛物了吧!!万一砸到人咋办??”

“对,不是猫的问题,扔啥都不行,这要是砸人头上,猫可能没事,人可不一定。”

“告他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可是违法的,又有视频证据,同一小区的大哥们报警抓他!”

高空抛物入刑

没错!

正如网友说的:扔啥都不行

高空抛物罪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视觉中国供图

高空抛物致死已经有很多案例

但依然有人存侥幸心理

不重视问题的严重性

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可怕

由此可知,“报警抓他”这事,可行。

岛城典型案例

5月23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市北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1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隋某酒后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四楼其住处厨房内,将一空玻璃啤酒瓶自厨房北窗丢到楼下,将经过此处的王某后背右侧砸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右肩胛内下皮肤稍肿胀构成轻微伤。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隋某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文无关  视觉中国供图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此案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释法,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法官提示: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坠物就像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安全。本案中,隋某扔的啤酒瓶打中了被害人的背部,如果打中的是头部,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此之前,5月2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检察官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实施一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的办理案件情况。(点击图片阅读详情↑)

视觉中国供图

最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从高楼上将东西抛下,伤害力究竟有多大?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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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新闻综合整理 来源:央视新闻、山东消防、西部决策、九派新闻、半岛全媒体记者孙桂东、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