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法院开展“蓝色风暴”执行行动 清理腾退576平米法拍房

2022-07-01 18:4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241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范天梦

6月30日,崂山法院根据“蓝色风暴”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开展执行攻坚工作,成功清退腾退576平米法拍房,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和法拍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贷款未还,法院判决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青岛某工程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本金999万余元,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盛某、朱某对上述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另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青岛某工程公司未能及时还款,某银行向崂山法院提起诉讼。崂山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青岛某工程公司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1286万余元及利息,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盛某、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被告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市南区某大楼32层A户、B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拍卖购得抵押房产,房屋却一直有人占用

针对上述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后,2020年3月,崂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市南区某大楼32层A、B户房产进行了评估。6月,崂山法院依法拍卖了上述两户房产,买受人慕某二人分别以最高价竞得。崂山法院遂于2020年8月裁定上述两处房屋归买受人所有。

因上述房屋一直有人占用,崂山法院于2021年1月张贴了强迁公告。后房屋占有人李某向崂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确认租赁事实,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清迁行为。崂山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申请。后李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拍房买受人抵押担保,崂山法院雷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拍房买受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对拍卖成交的房产进行强制腾迁交付买受人,并提供担保房产一套,承诺如因强制腾迁给房屋占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买受人自愿以上述担保房产对其进行赔偿。

崂山法院经研究认为强制清迁不会对房屋租赁者的日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迁。为确保腾迁执行行动顺利进行,崂山法院邀请崂山公证处4名公证人员对整个强迁过程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以提升现场清点工作专业化水平,并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同时,由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振邦法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清迁行动提供维护现场秩序等辅助工作。后本次清迁行动顺利执行完毕,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上半年,崂山法院首执案件立案2842件,结案2473件,首执案件执行到位金额32.9亿元。下一步,崂山法院将结合“蓝色风暴”专项行动,依托青岛法院“法拍节”活动,进一步探索新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健全涉案财产处置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司辅合作模式,高效开展司法评估拍卖辅助事务工作,提升涉案标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财产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