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网约车,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将受处罚!

2022-09-13 18:1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336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马正拓

记者从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获悉,近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青岛市出租汽车行业乘车扫码登记落实情况进行查处,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驾驶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据悉,“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根据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精神,交通管控组前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场所码”扫码验码工作的通告》,要求全市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应主动申领“场所码”,并在车辆副驾驶和后排张贴“场所码”,驾驶员应主动提醒乘客扫码并逐人验码,对未扫码亮码的乘客,不得提供运营服务,做到逢乘必检、不漏一人。

9月11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铁路青岛北站出租车下客区,查处3辆未规范使用“场所码”的出租汽车。其中,鲁BT26xx未按照规定扫码验码,鲁UT12xx未申领张贴场所码,鲁UT49xx未按照规定扫码验码,违反了青岛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车辆驾驶员依法给予处罚。

下一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巡游、网约出租汽车未张贴“场所码”和未提醒乘客及时扫码亮码的驾驶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链接:青岛市关于“场所码”的相关规定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