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癞蛤蟆”是犯罪?法院判了!黄岛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

2022-10-25 20:3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9813)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刘阳阳

野生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不仅是捕食害虫的能手,还是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更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正因其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

10月20日,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黄岛首例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人物介绍:曹旭晶,黄岛法院行政(综合)庭一级法官。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枪响之后,没有赢家”,保护野生动物关乎你我他,共同守护地球家园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