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让违建无处遁形!《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要求建立违法建设处置信息共享机制

2022-12-16 19:2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8573)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晓哲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为依法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引领城市治理现代化,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互通

条例共五章42条,分为总则、违法建设的防控、违法建设的查处、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条例明确完善工作机制,解决违法建设“协同难”的问题。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性强,需要联防共治、齐抓共管,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高位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治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建立属地负责制。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查处机关职权。建立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防控合力,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违法处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查处机关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交易与租赁、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相关证照核发等管理信息。

建立基层网格巡查制度

条例提出,要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解决违法建设“防控难”。

违法建设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后果,即使能够拆除,也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条例从四个方面着眼于完善全过程防控链条。

建立基层网格巡查制度。区(市)、镇、街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和报告。

强化物业公司的登记、巡查、劝阻、报告义务。物业公司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条例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并参考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报告。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应当拒绝施工人员、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强化规划主管部门和查处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为实现监管到查处的无缝衔接,条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以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及时移交违法建设线索。查处机关应当将执法中发现的易形成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情形,以书面形式函告规划主管部门,并提出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议。对于规划核实合格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查处机关并推送相关核实证件、图纸等档案资料。

明确其他政府部门的防控职责和社会单位的协助义务。主要是对违法建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租赁备案手续;对违法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另外,对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协助义务也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基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要服从规划管理,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利,以遏制违建动机,从源头上减少违建的产生。

明确具体情形解决违建“认定难”

认定是查处的前提和基础。因历史和技术等原因,违法建设的认定是执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之一,条例对此进行了制度规范。

明确违法建设认定的相关法律适用。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本着尊重历史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认定的法律依据作出的衔接性规定。

细化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针对上位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的三种情形,条例对其划分标准和相应的处置方式作了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努力打通法治通向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市级相关部门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建设的不同类型、认定标准、处置规范。

建立查处机关与规划主管部门的征询、会商机制。两部门之间就有关建设行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等具体执法问题,建立征询、会商机制。

利用信息化手段“打早打小”

条例还明晰处置程序和措施,解决违法建设“查处难”。

为破解新生违法建设快速查处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采取的,市、区(市)政府可以责成查处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为规范实施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程序和要求,明确查处机关作出违法建设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此外,还还增加对查处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了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和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在大数据时代,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违法建设治理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上述的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互通外,条例明确查处机关可利用卫星遥感、 航拍、电子监控等新技术开展违法建设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及时干预,遏制违法建设增量,从而避免违法建设无序生长,错失“打小打早” 的良机。同时,条例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系统,各查处机关、街道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查处进展情况录入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所有违建数据的“数字化”、全程管理的可视化,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