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快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车辆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处罚

2023-01-31 16:0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81137)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1月31日讯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快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车辆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2022年9月16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鲁市监认字〔2022〕203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青岛快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抽查环保鲁BF13218、鲁BF76800、鲁BF53337,使用双怠速法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要求。现场抽查环保鲁BX86J1、鲁UBT923、鲁B360FW、鲁B26R2T使用自由加速法,不符合GB3847-2018标准要求”。 鲁BF13218于2022年6月10日在当事人环保1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双怠速法)”进行的检测;鲁BF76800于2022年6月10日在当事人环保2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双怠速法)”进行的检测;鲁BF53337于2022年5月18日在当事人环保1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双怠速法)”进行的检测。经核查上述三辆车车型均为起亚牌YQZ7201PHEV,均为前驱方式油电混动车辆(汽油)、均无法完全切换纯燃油模式、总质量均不超过3500kg,应该按照GB18285-2018中的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且检验(测)报告上均未标注不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行为,但当事人使用双怠速法进行了检测,导致检测方法不符合GB18285-2018中11.1“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要求。导致问题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错用检测方法。 鲁BX86J1于2022年6月8日在当事人环保2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自由加速法)”进行的检测;鲁UBT923于2022年5月5日在当事人环保2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自由加速法)”进行的检测;鲁B360FW于2022年4月26日在当事人环保2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自由加速法)”进行的检测;鲁B26R2T于2022年3月29日在当事人环保2号线采用“排气污染物检测(自由加速法)”进行的检测。经核查上述四辆车均为后驱方式、燃料类型为柴油、单轴质量小于10000kg,应该按照GB3847-2018中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且检验(测)报告上均未标注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行为,但当事人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导致检测方法不符合GB3847-2018中11.1“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要求。导致问题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错用检测方法。 上述车辆BF13218、鲁BF76800、鲁BF53337、鲁BX86J1、鲁UBT923、鲁B360FW、鲁B26R2T检验均已完成且出具了检验(测)报告,无法再对车辆当时检测时的状况进行复核。 汽油类机动车BF13218、鲁BF76800、鲁BF53337环检检测均为100元/辆;柴油类机动车鲁BX86J1、鲁UBT923、鲁B360FW、鲁B26R2T环保检测均为150元/辆,没有单独的发票,违法所得为900元。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该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青岛快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3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900元,罚没款合计3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