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针织厂遭遇大火 两次火灾评估相差160万

2009-09-15 06: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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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14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法宣) 吴先生在即墨开的针织厂遭遇火灾,理赔中先后委托了两家评估机构,不料评估结果相差近160万元。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家评估机构的结果,吴先生仅获得15万余元赔偿。对此,吴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先生获赔近60万元。

  即墨的吴先生在当地开了一家针织厂,生意还不错,不料2005年3月的一场大火将厂房化为灰烬。幸运的是,吴先生在2004年6月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这次火灾烧了厂房、机器,还有库存的保暖内衣等物品,损失惨重!”吴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52万余元、施救费用8万余元。对于这个价格,保险公司认为金额过高,拒绝理赔,吴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发后四天,吴某与保险公司一起约定由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定损失应为7万余元。“这个金额也太低了,”吴先生不认可这一评估结果,认为这家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没有公章和营业执照,申请重新评估鉴定。2005年11月,一审即墨法院委托了即墨市一家机构进行评估,但该中心向法院退回委托。重新评估一事就拖到了2007年6月,法院又委托了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这次给出的评估结果是: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对于这一评估结果,保险公司方面不认可 ,认为这家事务所不具备火灾财产损失评估资格,而且法院选定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与现场确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与保险公司最初共同委托了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认定该公司所做的结论具有相当客观真实性。而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是在事隔两年后、事故现场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评估,没有了客观真实性。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施救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吴先生对这一判决不服,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上诉至市中院。“我申请重新鉴定,是法院委托的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可后来又不采信,”吴先生认为法院做法不对,要求市中院撤销原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0万余元。这次,吴先生提供了工厂的财务账册,上面注有火灾前库存保暖内衣等物品价值共计75万余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可了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但现场是否库存有成衣一事,认为该评估公司以现场没有发现成衣或过火成衣,就认定无存货,显然不对。法院认为在大火中,成衣极有可能化为灰烬。因此,认可了吴先生出具账册中记载有库存75万余元保暖内衣的事实。

  根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最高为45万余元,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先生厂房、库存等损失51万余元、施救费8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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