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0多年,王某和妻子刘某终因房子等琐事分道扬镳,两人因购房曾向女方母亲借了9万元,但离婚后,刘母将女儿和昔日的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老太和女儿称钱未还上,而王某则称已还上了。不过,两人离婚前的“家庭记账本”被王某偶然提起,法官随后让刘某提交了记账本,结果上面详细记录了还款记录。记者近日从市北法院了解到,经过法官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偿还刘母23000元借款,三方再无其他争议。
王某和刘某1995年结婚,育有一子,,两人为购房经常吵闹。2002年,刘父购置了台东一处房产后,将房产卖给王某夫妻俩 。2007年,矛盾叠加起来,王某认为刘家的做法不能接受,于是到市北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诉称,他和刘某从2006年开始分居,感情已破裂,而且在购房还款的问题上,刘家多次惹事,一次还惊动了110,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在市北法院民五庭审理,刘某称,她和王某在2002年跟她母亲借下9万元,一直未还 ,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王某则辩称,当年借的9万元,在2003年前已还了35000元,剩下的55000元他当时和刘母协商一致,以其内弟的名义贷款还给刘母,然后再分期汇钱给内弟。王某表示,4年来他已每月汇款560元多次。
2007年底,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孩子归刘某抚养。不过,对于9万元借款的争议,双方争议较大,应另行提起诉讼。
为讨要借款,刘母随后将女儿和昔日的女婿告上法庭,市北法院民三庭审理此案。庭上,刘母称她手里有王某写的借条,如果王某已还款,借条应被取走或已撕毁,可见王某在撒谎。王某则称,刘母提交的借条是复印件,存在疑点不可相信。刘某则站在母亲一方。三方的证据都不充分,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不过,一次开庭中,王某偶然提到,刘某有记账的习惯,离婚前家庭支出大多记在记账本上。法官随后让刘某提交家庭记账本。刘某虽不情愿,但自己知道记账本在离婚诉讼时,已向法庭出示过一次,不便隐藏只能提交。
记账本上记明,从2002年到2003年,王某和刘某一起还刘母35000元,并有“还完”字样。2003年之后,王某分8次以560元的标准,汇钱给刘某的弟弟。根据查明的实情,法官希望三方各让一步,协商解决。记者近日从法院了解到 ,案件经过法官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偿还刘母23000元,三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家庭记账本为何能成调解依据
主审此案的市北法院民三庭梁鹏副庭长认为,对证据采信问题,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确凿充分,涉及定罪量刑不能有任何瑕疵,而民事案件的证据可通过“高度盖然性”(很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确认效力。就本案来说,“家庭记账本”罗列的消费情况清晰明白,可有效地说明事实存在,所以法院以此作为主持调解的依据,终使三方自愿达成协议。
梁鹏副庭长提醒,亲属之间借款,大多因为碍于面子没有书面证据,使得当事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建议最好能签订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防患于未然。记者 张同顺 本报通讯员 陈楠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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